案例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等于股东不需要缴纳出资
裁判观点:1、公司破产清算中,有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可主张公司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在办理注册手续过程中,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财户,如果因为某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设立,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已经成立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的利息损失,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9)苏0205破10号之三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XX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法应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另因XX公司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XX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XX公司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89号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指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过程中,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财户,目的是为了使各股东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然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出资情况。如果因为某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设立,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的情况并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高XX、李X在设立公司时均没有投入出资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因为XX公司已经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的利息损失。现高XX作为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要求李X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并偿付逾期出资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认缴制下股东不可任性而为,否则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遭遇刑事风险,若遇到此类情况的,建议向专业法律团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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