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邓某光在京东公司提供的京东商城网络交易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京东商城支付平台套现。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光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其退赔京东公司800余万元。
本案中,邓某光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该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交易,从而骗取京东钱款的行为显然是诈骗行为,该案件的发生再一次说明随着互联网交易的不断地频繁,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幕后操作从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事件的发生对于经营者是警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启示。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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