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公安局相继接到农牧民报案:半个月前自己家的狗突然死亡,疑似食物中毒。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共有6条狗疑似食物中毒死亡,在6条狗死亡的周边有一片向日葵地,地里仍有一部分疑似搅拌好的有毒物质,嫌疑人有可能是种植向日葵的主人。侦查员根据这一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李某、陈某某、李某某。随后,侦查员在向日葵地内窝堡里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抓获。后经工作,嫌疑人陈某某、李某乙于当日投案自首。对3人的行为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办,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相关工作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一)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一般来说,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的大多数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危害的是个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则不犯本罪。其次,犯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是不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再次,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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