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腾退”方式实施拆迁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严格来说,“腾退”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故事】
甲公司的土地被征用了,但地上占有物并未经过评估和赔偿,就被腾退拆除了。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被征用土地的甲公司将乙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甲公司是在某村从事农业生态、城市周边旅游观光的个体从业者。该公司从2015年年初开始,陆续投入了2100万元巨额资金,建设垂钓鱼塘65亩,每亩投放各类鱼苗2600条,费用共计101400元;投入3000万元巨额资金建设阳光温室大棚55000平方米;栽种樱桃树5500棵、桃树2000棵、梨树1000棵,共花费922500元。
正当该公司做好前期准备,打算投入运营时,2017年,某高速公路的修路计划纳入规划,由乙开发公司负责前期的拆迁工作。双方因补偿数额进行过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2017年6月13日,乙开发公司在未与甲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甲公司的农业生态观光园,实施了拆迁行为,造成地上的建筑、果树、鱼苗等全部损失。此次拆除,没有经过评估,只对地上物等进行了清查登记。
眼看所有的投资已经打水漂了,甲公司的负责人只能先与对方谈判。经过了将近两年的协商,双方就补偿的问题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甲公司只好将乙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但是,由于地上物遭到拆除,已经灭失,且拆除前并没有进行评估,所以,如何赔偿成了问题,此事就此陷入了僵局。
【法官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被乙公司腾退了土地,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甲公司腾退了土地,乙开发公司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由于乙开发公司不认可甲公司的举证,而地上物已经灭失,所以法院无法对甲公司举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所以本案唯一的突破点就是留存下来的地上物清登明细。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对地上物按照清登明细进行评估。最后评估结果显示,地上物价值为52339400元。而甲公司认可评估数额,并按照评估数额变更了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经过审查,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判决乙开发公司赔偿原告52339400元。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的损失终于得到了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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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前不得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