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临时拆兑一些资金虽然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但还是劝大家审慎的判断自己的钱是不是有去无还。由于疫情和经济的打击,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为了借钱的目的编造各种借口,这时候借贷式诈骗便“粉墨登场”。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型诈骗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活动,以保障归还借款。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另外,行为人在供述和辩解中一般都会强调自己和出借人的关系以及未能还款的借口,办案机关一般更是考虑客观情况来对非占有进行推定的。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虚构事实来找熟人“借钱”,远离借贷型诈骗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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