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股权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股东股权质押合同,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主体资格审查。确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与主体资格。出质人应是合法持有股权的股东,需查验其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证书等文件,确认股权来源合法、清晰,不存在争议或限制转让情形。
(二)明确质押股权信息。详细约定质押股权的数量、比例、对应公司名称等具体信息,防止因股权信息不明产生纠纷。
(三)约定质押期限与范围。明确质押的起止时间,以及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障质权人权益。
(四)设定质权实现方式。预先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具体方式,如折价、拍卖、变卖等,确保质权能够有效实现。
(五)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降低违约风险。
(六)办理登记手续。股权质押需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质权不生效,因此要确保及时完成登记,保障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短期内可能被视为一种负面影响,然而在长期看来却是有利因素。
在分析和评估股票质押式回购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多种因素,而非仅仅将其孤立地看待。
事实上,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中性特征。
从短时间来看,它可能对市场产生压力;但是从中长线来看,这取决于所投资股票的增长趋势和未来发展前景。
若这些因素表现良好且具有可观前景,那么从中长远角度来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便可视作一种积极因素。
三、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多少
股票质押率,乃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比率。
股票质押率不得超出60%之限度,此举旨在保障股权质押方之资金安全性。
作为设定标准,用于质押贷款之股票应当具备卓越业绩、适度流通股本规模及良好流动性能。
对于上一年度出现亏损状况者;或者股价变动幅度超过200%之情况;亦或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现象;以及受到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或责令退市处理等情况,皆不适用此项服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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