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审查需要留置吗
纪律审查不一定需要留置。
留置是一种特定的调查措施。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如果仅是涉及一些较轻的违纪行为,通过谈话、函询、调取资料等常规手段就可以完成审查的,不需要采取留置措施。
但如果被审查对象存在严重违纪且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情况,为了进一步深入调查,防止被调查对象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这一措施旨在保障纪律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对违纪违法问题查清查实,从而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二、留置权可以消灭吗
留置权可以消灭。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使得债权不复存在的情况时,留置权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其他相当的担保,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并且债权人同意接受该担保替代留置物的担保,留置权也会消灭。
(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如果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如被非法剥夺占有且无法恢复等)丧失了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物灭失。如果留置物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完全灭失,并且没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等替代物时,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和占有的区别
留置和占有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2.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指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人不一定对物拥有所有权,可能是基于合法占有(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也可能是无权占有(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
(二)目的方面
1.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就留置物变价受偿。
2. 占有的目的比较多样,可能是基于使用收益(如所有权人的占有),也可能是基于保管(如保管人的占有)等。
(三)权利依据方面
1. 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相关条款。
2. 占有并不一定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只要存在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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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和占有的区别,留置与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