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相邻权纠纷案例及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若宸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相邻权纠纷案例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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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律师费多少

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系邻居。被告在原告房屋的西墙外搭建了一个鸡窝,且拉着铁丝篱笆。原告认为鸡窝的鸡产生噪音,严重影响自己休息,而且气味难闻,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还在原告房屋西墙外栽种了一棵梧桐树和一棵枣树,两棵树木的部分枝叶覆盖在原告房屋之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两棵树木遮挡了阳光,导致自家房屋没有光照,在下雨的时候致屋顶渗雨。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都置之不理,认为两棵树木已经生长很多年了,砍了可惜,且搭建鸡窝的地方是属于自己所有,自己有权搭建,并有权在自己的院内放置任何物品。双方争执不下,几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调解,均未成功。后原告起诉至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房屋老旧,又系砖坯结构,被告的枣树、梧桐树距离原告房屋较近,枝叶在春夏秋三季比较茂盛,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且根部随着树木的生长,可能会深入到原告房屋底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判决被告采伐掉原告房屋西墙外的枣树及梧桐树。被告的鸡窝并未建在原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范围内,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拆除鸡窝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不动产上相邻的当事人之间因为这种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发生的纠纷就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而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各自对自己相邻权把握不准确。

那么,何谓相邻权呢?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鸡窝、砍掉被告所栽种的树木等,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案例。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本着与邻为善、友善包容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求使双方的权益受损最小。

相邻权纠纷处理原则

生活中“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

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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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在实际相处过程中

邻里之间难免会因为某些原因

产生摩擦和矛盾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张老伯和裴女士是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条宽为1.25米的过道。裴女士在装修过程中,将自家安全防卫门由原设计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经测量,当裴女士安全防卫门开启至90度时,过道宽度仅剩0.25厘米。张老伯认为,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严重妨碍其正常通行,且遇过往行人时,若裴女士房门开启将导致房门与行人相撞,存有严重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裴女士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老伯作为相邻房屋的业主,出行势必要经过裴女士门前的公共通道,裴女士自行更改入户门为外开式,妨碍张老伯出行便利和安全。同时入户门向外开启时占用了楼道的公共面积,且开启状态下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及安全疏散,还易发生入户门与通行人相撞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对张老伯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裴女士将房屋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启。



法官

有话说


居民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私自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妨碍邻里通行,超出了相邻权利人的必要容忍义务范围。业主的权利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


朱某购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楼住宅一套,入住后发现室内有不明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联系物业,得知噪音源为地下换热站。进行降噪施工后,朱某认为噪音仍超标,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朱某申请对房屋进行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地下室书房夜间噪声及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室书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转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中1类区域夜间B类房间限值(限值:35dB);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区域限值(限值:45dB)。涉案换热站存在噪声排放超标问题,对朱某造成了噪声污染。故判决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将涉案房屋地下室书房内因换热站产生的夜间噪声降至35dB以下,将位于房屋旁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噪声排放值降至45dB以下,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

有话说


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噪声会影响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可能构成相邻污染妨害。社会公众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要避免或减少对周围声环境的妨害,切实有效维护公民的“安宁权”。


案例三


李某与古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某日,古某发现自家厨房下水道堵塞,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只是用透明胶带简单缠裹处理。三日后,李某发现自家厨房屋顶被淹、石膏板吊顶被水浸透。物业经检查认为漏水原因是古某厨房未做好预防措施,导致下水道堵塞,污水从厨房下水管透明胶缠绕部位泄漏。



双方反复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法官耐心疏导,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古某对涉案房屋厨房地面及墙围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做防水施工,并赔偿李某相关维修损失2000元。



法官

有话说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遇到漏水时,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也可联系居委会、物业等进行协调;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通行相邻权、噪音相邻权、排水相邻权应当予以保障。处理相邻关系时,公民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友善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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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磊(化名)和孙恺(化名)是邻居,张磊于2010年先建房,孙恺于2013年后建房,建房过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多次产生纠纷,均认为对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后来孙恺在张磊房屋东边外墙处砌了一堵高1.3米的两面围墙,并将张磊的化粪池填平,同时又在张磊房屋东边屋前内侧0.7米处竖向建了一堵围墙。

张磊认为孙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产生纠纷,因协商解决未果,张磊将孙恺起诉至法院。因孙恺砌的部分围墙已经影响了张磊的正常通行,最终法院判决孙恺拆除张磊屋前的部分围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检察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宅基地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的争议, 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应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上述案例中,孙恺的行为侵犯了相邻权。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既与个人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坚持和为贵,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转自 :平谷检察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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