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股权纠纷胜诉案例,股东出资义务的诉讼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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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发展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注册资本1080万元)

本案中,林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苏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48.5万元,实缴0元)

第三人‌:其他6名股东(均已按期实缴出资)‌

案情简介‌

2014年公司设立时,(被告)苏某认缴出资148.5万元(持股13.75%),公司章程约定其分五期于2014年至2026年缴纳。截至2022年,苏某未支付任何出资款,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债务。

公司起诉要求苏某立即补足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苏某立即支付逾期出资款111万元(前四期应缴未缴部分);

2、苏某赔偿逾期出资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3、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最后一期至2026年),公司无权要求提前履行;

2、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催告出资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加速到期;

3、公司经营亏损系管理不当,与股东出资无因果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1、公司章程分期出资约定是否构成“显著不合理期限”;

2、股东未出资与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的关联性;

3、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是否影响出资请求权‌。

判决结果‌

1、被告需立即补缴前四期出资款111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

2、2026年到期部分不予提前追缴;

3、诉讼费用由苏某承担‌‌。

法院观点‌

1、加速到期的合理性‌:苏某作为持股13.75%的股东,长达8年未实缴任何出资,显著违反资本充实原则,构成《九民纪要》第6条“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情形‌。公司已因资金短缺无法清偿债务,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担责”的实质条件‌。

2、利息损失认定‌:苏某未出资直接导致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利息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参考《民法典》第584条)‌。

3、程序瑕疵的补正‌:公司虽未书面催告,但多次股东会记录显示已口头要求苏某出资,视为履行必要程序‌。

案件总结‌

本案系小微企业股东分期出资违约的典型案例,为中小微企业治理提供以下启示:

1、分期出资期限需与经营周期匹配,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2、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书面催告等程序固化股东违约证据‌;

3、未实缴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通过股权质押或担保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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