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
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状态
1. 留置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3. 质押则需出质人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三)适用范围
1.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
2. 抵押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动产、动产等都可抵押。
3. 质押中的动产质押适用动产,权利质押适用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特定权利。
二、留置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和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不同
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状态不同
1. 留置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3.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需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三)适用范围有所差异
1.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2. 抵押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动产、动产都可抵押。
3. 质押中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别适用于动产和特定权利。
三、质权留置抵押的区别
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一)标的物方面
1.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例如可以是存单质押、股权质押,其必须转移占有。
2.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基于合法占有动产,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留置。
3. 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如房屋抵押,动产抵押等,不转移占有。
(二)成立要件方面
1. 质权的成立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签订质押合同后需交付质物才成立质权。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留置该动产。
3.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有效为前提,对于不动产等抵押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成立抵押权(动产抵押除外,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三)实现方式方面
1. 质权人实现质权可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是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
3.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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