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有哪些快捷优惠以及注意细节2025,出口退免税有哪些快捷优惠以及注意细节
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这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也是为规避贸易风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用的一项特殊手段。试点企业在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除必须提供购进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外,还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户外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银行开具的出口货物收汇单,以备税务机关核对。凡行为人徇私舞弊,对明知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仍然违背事实,在报关单上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以致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
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2、视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个条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四、出口免税和退税的区别
1、退税方式不同这两者的退税方式是不同的,生产商所需的是免抵退税,而外贸出口的则是出口退税,所以出口免税是为生产商制定的,而出口退税是为外贸出口商制定的,两者虽都是外贸行业,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2、算法不同退税和免税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生产退税额是看留抵额与免抵退额孰小,而外贸的则是根据进货成本*退税率,所以根据产品不同退税率也是不同的。3、产品不同产品来源不同,生产的必须是自产产品,也就是比如生产汽车,必须所有配件以及设备都是自己厂家全权生产的才能申请免税,而外贸则是从海外购买商品自己装配然后出口海外,退的则是海外购买商品所产生的税收。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减免税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所给予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总称。它包括法定减免、特案减免两种类型。出口退税与减免税一样都属于税式支出,是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政府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政策工具。出口退税与减免税的关系是:出口退税是专门调节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产品出口退税涉及的税种只是国内的各种流转税,出口退税的一个原则是先征后退,退税以已征税为前提或免抵退,出口退税在优惠程度上比较高,可以使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负担全部消除。出口退税是在产品出口后把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它比减免税的优惠程度更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五、出口免抵退税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 纳税 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 增值税 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6-27)=-3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31.7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75-20.25=-11.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 出口退税 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6-2.7)=-1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11.75=8.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6 贷:银行存款210.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贷:商品采购210.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5+30.6-27)=-20.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20.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1+34-1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6)=10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贷:银行存款10.1 如果新设立的企业,政策规定: 自首 笔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也采取相当于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行抵扣。当然,在实务操作中,除了以上账户处理外,还要结合两张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正确填列数据,做账表一致。
六、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主观:增值税就是出口退税的主要税种之一,当事人可以通过申报退还增值税,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可以退多少增值税的,可以参照增值税出口退税公式进行计算。一、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可总结为:“免、剔、抵、退”。免是指外销金额免税;剔是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剔除的一块,这部分金额为外销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抵是本期进项税额应全部先用于顶抵内销的销项税;退是指未抵完的进项税再退。通过免、抵、退就可以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则说明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则允许退税。在确定应退税额时,将“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汇率×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其中数额小的即为应退税金额。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货物使用到了免税购进的材料,在计算出口退税时还要特别作出调整处理。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第一种情况: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都是从国内正常采购(即无免税采购)第一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内销销项-(内销进项+外销进项-不得免抵)-上期留抵进项=内销应交税额-外销应退如果上式>0表示当期应纳税额如果上式<0表示当期应退的税额(其中包括部分退税和全部退税第三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第四步:将第二步与第三步的得数(绝对值)进行比较,较小者为退税额。第二种情况: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为免税采购第一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二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三步: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内销销项-(内销进项+外销进项-不得免抵)-上期留抵进项=内销应交税额-外销应退如果上式>0表示当期应纳税额如果上式<0表示当期应退的税额(其中包括部分退税和全部退税第四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五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第六步:将第三步与第五步的得数(绝对值)进行比较,较小者为退税额。二、出口退税的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增值税的免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增值税出口退税可以总结为四个字,免、剔、抵、退,大家只要围绕这四个字进行计算就能够得出增值税出口退税额。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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