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
关于合同担保之分类,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即一般的担保和特殊性担保两种。
其中,一般性的担保,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顾名思义,这种担保形式对于以债权人作为核心而形成的各种权利都能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至于特殊性的担保,则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债权设置的担保措施(这里通常我们提及的也是这类担保)。
第二种,可以将其概括为人保、物保以及金钱保这三类不同形式。
第三种,可以分为法定的担保以及约定的担保两大类,后者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仅明确规定了留置担保这一种方式。
最后一种,则是原担保与反担保之间的区别。
二、合同的担保效力有哪些情形
合同的担保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有效担保。当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时,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保证人具备相应的代偿能力,保证合同内容明确具体,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是无效担保。若担保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则担保无效。比如,以禁止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该抵押担保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是效力待定担保。某些情况下,担保的效力有待进一步确定。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提供的担保,其效力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若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担保有效;若拒绝追认,则担保无效。
三、合同履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履约担保,是确保合同如期执行的有效措施。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五大类履约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
首先来看保证,这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担保人应依照约定代其履行或承担责任。
其次是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财产占有权,而将其作为债权之担保。
在此期间,虽然财产依然属于抵押人,但其需要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若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出售抵押物并优先得到补偿。
再者是质押,即当事人将动产或权益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质物,优先获得赔偿。
接下来是留置,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最后是定金,这是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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