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主合同成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约定主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一)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成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保证人需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成立,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符合保证责任触发条件的情形出现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方式、范围等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主合同成立就承担保证责任,一般需结合具体情况。比如常见的情形是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合同生效后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合同仅成立但未生效,保证人通常不承担保证责任;若约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成立但未到履行期或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关键在于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主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
二、预付款担保指的是哪些
预付款担保系由承包商呈交以确保其能够如数返还预付款的保障措施。关于预付款担保的具体实施方式,通常会以由相关银行或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的其他机构出具保函的形式予以呈现,当然,对于负责出具保函的相应机构亦需得到招标方的明确批准与认可。至于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仅能进行定性的规定,即大致规定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业主向承包商全额收回预付款截止日为止。
三、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
再担保与共同担保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首先,再担保是针对已有的担保人所设定的,而共同担保则是在两位及以上的担保人之间对于相同的债务供应了同等程度上的担保。
其次,作为再担保人,他们能够享有与主担保人同样的所有抗辩权,同时还能独享属于再担保人自身专有的抗辩权。
在此基础上,当再担保人需要承担再担保责时,他们有权向债务方以及主担保人进行追偿。
然而,在共同担保中,每个担保人都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按照各自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每一位担保人都只需对其自身应负责的那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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