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2025,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 编辑:王诗婷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2025,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位河北石家庄的电子公司员工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队处理后,想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但不知道按照哪个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基本上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存在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别。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因此,向深圳当地法院

法律分析

我是河北石家庄人,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前不久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目前事故在交警队进一步处理当中。交警告诉我,我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向当地法院起诉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请问,我向深圳当地法院起诉,是按我所在的石家庄当地标准,还是按深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应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基本上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存在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别。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确定的。

此外,对于误工费来说,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都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就本案来讲,选择深圳法院起诉是比较有利的,在确定要求的赔偿数额时,除去那些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的数额的赔偿项目外,都可以按深圳当地的标准来计算应赔数额,毕竟深圳的生活水平比石家庄要高的多。当然,侵权案件的受诉法院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管辖,也应当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来进行诉讼。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若受害人和其近亲属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赔偿义务人应当自收到起诉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反驳,并承担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赔偿权利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得放弃诉讼权利,也不得进行和解。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部分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损失。

总之,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计算赔偿的具体方式,则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应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基本上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存在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别。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确定的。就本案来讲,选择深圳法院起诉是比较有利的,在确定要求的赔偿数额时,除去那些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的数额的赔偿项目外,都可以按深圳当地的标准来计算应赔数额,毕竟深圳的生活水平比石家庄要高的多。当然,侵权案件的受诉法院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管辖,也应当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来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在实践中会发生异地交通事故情形,当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问:我是河北石家庄人,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前不久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目前事故在交警队进一步处理当中,交警告诉我说,我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向当地法院起诉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请问,我向深圳当地法院起诉,是按我所在的石家庄当地标准,还是按深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呢?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应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基本上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存在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别。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确定的。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

法律分析:不是的,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交通事故赔偿按照事故发生地吗

法律分析:不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交通事故赔偿按照事故发生地吗?

法律分析:

不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受理地法院

法律主观: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可见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 车祸赔偿 标准 1、 医疗费 的 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 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 护理费 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 继承人 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 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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