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假药的金额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的因素之一,除了销售金额外,还会依据造成的损害进行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判断一个刑事律师是否尽责、敬业的直接标准为:办案是否亲力亲为。如果你委托的刑事律师主要工作是参加各种应酬和社会活动,那你极大概率找到了一个律师界的“包工头”,你的案子会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你花了大价钱,而你的案子则全程由某个默默无闻的实习律师完成。
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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