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意思,仲裁的意思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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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意思解释一下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里所说的仲裁专指民商事仲裁,不涉及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体育仲裁等。
二、仲裁制度有什么特点?
自愿性:一项纠纷发生之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程序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各个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其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
国际性:基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存在,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申请执行。
灵活性: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较大自主权,甚至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被轻易泄露。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独立性: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三、哪些纠纷可以提交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四、仲裁的前提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五、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3)选定仲裁机构,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六、仲裁申请书该怎么写?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仲裁员是如何选出的?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八、提起仲裁后还能和解或调解吗?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九、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十、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如何?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一、哪些原因会导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十二、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如果国内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果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转自:仲裁联播微信号
仲裁的意思和解释
01
仲裁与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两者有着重大的区别,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节主要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两者都是国家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纠纷,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纠纷,两者都是国家法律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审理方式
处理的纠纷范围
处理纠纷的机构及人员的确定
是否公开审理
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协议对诉讼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仲裁裁决对诉讼的影响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同样存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亦符合受理时间要求。
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效力异议案件后,被申请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考虑哪些要素?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人民法院会审查以下七方面要素:
小提示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对象:只针对仲裁协议或条款,此阶段不对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认定。
03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关注的问题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申请主体: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期限:六个月
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3.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没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能作出裁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裁终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应该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同样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如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分别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再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但可提起执行监督。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提示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申请相互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小提示
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的: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2.审查法院
小提示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既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为避免两地法院分别就同一仲裁裁决内容进行执行清偿,先由作出仲裁裁决地的法院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得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情况的证明后,才可以对未获清偿部分为执行清偿。
注意:
1.内地对澳门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均由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内地同时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经选择即为确定,不得变更,亦不得同时向两个内地中院就同一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
2.澳门关于内地仲裁裁决认可事项由澳门中级法院审查,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由澳门初级法院受理。
3.申请顺序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
2.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3.审查法院
4.审查顺序
小提示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06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注意的问题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以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涉外因素的判断)
小提示
仲裁协议约定将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具有涉外因素,即须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约定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不能仅以该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无效。
2.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适用法律(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
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同样可适用。
(3)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审查法院
小提示
如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为高院或者最高院,由该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院审查。
2.审查范围
《纽约公约》第5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END
来源:天津高法、天津三中院
仲裁的意思和造句
10月25日,FF(法拉利未来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救济结果出炉,但其和恒大的仲裁并未结束,仍将继续。那么仲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儿?
01
仲裁机构要明确
兰天涯(提供木材方)与李海角(支付价款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材质量问题,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机构仲裁。但兰天涯是第一次接触仲裁,于是他请了自己身边懂法律的朋友对仲裁协议进行把关。
法律提示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包含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材料中兰天涯与李海角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只约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且北京有三个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因此,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兰天涯与李海角需通过补充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02
提出异议要及时
兰天涯(提供木材方)与李海角(支付价款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材质量问题和支付价款问题,由地处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仲裁。后因李海角未按约支付价款,兰天涯向北仲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李海角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后的第二天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李海角的申请。
法律提示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材料中李海角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是在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二天,错过了法律赋予的时间节点,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没有受理。
03
仲裁范围有限制
兰白云与李黑土是对新婚夫妻,结婚一个月,两人多次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解除婚姻关系,贸仲最后未受理他们的申请。
法律提示
法律提示:《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的仲裁范围。《仲裁法》第3、第 77条规定了不得仲裁的三类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04
仲裁保全要分清
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在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烟叶质量发生争议,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长江公司交货后,黄河公司认为长江公司提交的烟叶质量与之前约定的不符合,而且烟叶正在霉变,故黄河公司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提示
1、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提出申请的主体是谁?
仲裁前保全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中保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保全申请或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2、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何地法院管辖?
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何地法院管辖?
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42条第1、第2款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05
仲裁执行与不予执行
兰某根据与李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作出后,李某拒不履行,兰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某以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兰某伪造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述无任何根据,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
法律提示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仲裁法解释》第27、第28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先鸿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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