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人对外经营所产生的租金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经营负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毅

  随着时代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对于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都知道,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那本文就以一个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为大家解除困惑。

  经典案例

  1999年1月1日,路某与岳某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由路某承租岳某的钢脚手架、管卡子。后因岳某拖欠租赁费用,岳某于2007年1月6日起诉路某,要求支付租金。法院判决路某承担所拖欠的租金,但是判决生效后路某以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因黄某与路某是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黄某与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岳某又另行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黄某支付租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岳某与黄某的丈夫路某因租赁合同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路某支付岳某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因此租金债务产生在路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以黄某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某辩称:岳某主张涉案债务为我与路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黄某对上述债务不知情,上述欠款也没有用于黄某与路某的共同生活。岳某与路某均为插队知青,再加上因租赁一事发生纠纷导致黄某与路某感情破裂,已离婚。

  法院观点

  岳某向黄某主张其应当支付拖欠租金,黄某以上述债务为路某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抗辩,但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路某拖欠租金的事实发生在黄某与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该租金债务系路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经营所产生的,故本院确定黄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观点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也没有为夫妻共同享有,此类所负债务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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