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委托需要可致电或加我微信(手机同号),也可面谈: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楼上8楼,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郑章章律师。
【前言】
民间借贷,在非法律专业人员口中,也就变成了最简单的“借钱”“还钱”以及“借钱不还”。
民间借贷的案件逐渐增长,可以说每年都在增长。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5年的汇总,浙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居全国同类法院的第一位。
从我做律师以来,民间借贷的案件了解办理过较多,可以说几乎所有当事人着重点是能不能拿回钱?约有50%左右当事人想着律师费高、再等等也许就还了等各种情形,不考虑起诉。在这部分存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中,最起码10%的当事人会说自己去过公安派出所报警过,但是公安和派出所就让他来法院走民事诉讼。
其实,从当事人想法很简单,借了钱不还我,就是骗我,还一直骗。
但实际不然,借钱不还,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诈骗罪,就要求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一开始就是为了骗你钱。
【如何认定“借款型”诈骗】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将你比作借钱的人,你认为什么情况下你是故意通过借钱的方法去骗钱?
1. 你本身没有偿还的能力。
2. 你实际上也没有打算还钱。
【判断角度】
(一)借钱的理由和用途
众所周知,正常的民间借贷用途均有合理且事实存在的理由,比如用于生意用途等。而恶意借贷的借款用途一般会是采取编造且高额,例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得被害人错误认识其出借资金安全且能及时收回。
但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获得资金后,会将资金用于一些高危或无法收回的活动,例如赌博挥霍等,从而导致出借人资金无法收回。
借款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借款时的理由和实际使用的用途区别,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的时候是否有虚假陈述为了骗取借款的情况,有则故意,故意则系诈骗罪的构成主观要件。
(二)借钱时的财务状况
是否一开始就存在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很多时候是取决于借款人在借钱时的财务情况,要通过结合其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把握借钱人的心理动作。
查询总结诸多“借款型”的诈骗罪可知:借钱时借钱人一般是存有负债甚至没有偿还能力,更甚至是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借款后挥霍导致无法归还。
而如果借款发生时,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好,一般是不会认定其构成诈骗的。
(三)借款人是否有隐瞒身份行踪等行为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双方会有一定的相识基础,但在“借款型”诈骗罪中,借款人并不会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甚至会在借款之后隐匿相关的联系方式,主观上不愿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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