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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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收费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是鉴定机构通过查询施工图纸和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等基础文件,分析质量问题查找质量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的行为。工程质量鉴定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鉴定机构不应当仅仅作出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而应当作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设计规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的对象可以是分部分项工程也可以是建筑材料。诉讼中工程质量鉴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发包人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如果说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发包人也没有擅自使用,那么发包人提出鉴定申请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范围影响限于未验收存在争议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是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依次是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前一个工程验收合格才能投入到下一道工序,下一道工序进行了施工,则意味着上道工序验收合格。
诉讼阶段,质量鉴定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对质量缺陷的分析,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分析各方的过错。第二个步骤是对修复方案的鉴定,由鉴定机构针对缺陷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可以是修理、更换、重做、加固等。第三个步骤是对修复费用的鉴定,也是由造价咨询公司根据修复方案,出具加固修改费用的一个鉴定。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划分当事人的责任。
原因有以下几种,一、设计文件有缺陷,视为发包人有过错,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承包人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承包人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承包人也有相应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承包人未按图施工违反了基本的合同义务,承担质量责任。三、承包人采购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其应承担质量责任。如果设备和材料是发包人采购的,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有检验的义务,承包人未检验,承包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分包人造成质量缺陷,那么由承包人与分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第三方机构
问:合同约定选用A产品,施工方使用B产品,已交工验收但到诉讼阶段才发现,开始法院认为保修期已过,不同意我们提反诉并申请鉴定,后我们说服法院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而非“质量问题”,法院最后同意反诉请求但是又找不到鉴定机构(鉴定两种防火卷帘门属于不同产品)。我们遍寻本地鉴定机构,没有一家可以做。我们初步理解不属于“造价”范围,应该还是属于“工程质量”鉴定范围,不知道对不对?请教各位有谁知道哪家鉴定机构做工程材质差异鉴定较好?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使用A产品,施工方实际使用的却是B产品,显然不符合工程的质量要求。这是典型的施工方没有按图施工的违约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减少报酬。至于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修理或重做的违约责任,由于防火密闭门大多是和建筑框架整体浇筑完成的,重做的履约成本会非常高,所以可以判断是属于履约不能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减少支付报酬等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从提问中的反诉请求来看,造价咨询单位只需要对两种防火卷帘门进行市场询价,再把价差提交给法院即可。至于如何认定两种防火卷帘门是不同产品,无论是通过肉眼观察还是通过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内容对比,都应该是比较容易区分的。
简单梳理下关于鉴定机构的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中,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目前,需要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鉴定四类,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都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2020年最新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类别的,依法变更登记。除了“四大类”外其他的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是不予登记的。
2010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中,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的文件要求,经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并经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考察,全省26家鉴定机构达到了(黑建质[2009]11号)的文件要求,现予以备案。后2015年取消了备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2014年3号令),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了我厅32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厅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事项。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会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这与司法部门的登记名册不同,属于法院内部自用的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可以方便法院的管理,在需要鉴定时能够及时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作为社会上的造价咨询机构应该争取能被纳入到法院的名册当中。当然最高院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如果法院名册上的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需要的鉴定工作,法院也可以在社会上寻找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不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四大类”鉴定机构,如果法院名册中也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那么只能从社会上选择其他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案例主要是关于造价扣减的问题,因此需要的其实就是造价咨询机构所做的市场询价结果,选择一家做造价咨询的机构就可以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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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内容来源
“国仲大讲堂第九期”主讲嘉宾王楠、刘玉红、郑诗文
大连国际仲裁院国仲大讲堂第九期,获得了来自各方的一致好评。在课程之余,三位主讲嘉宾又对漫谈所涉的实务问题进一步归纳整理。现分享于此,共勉学习。
1、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中,是否有明确的工程质量耐用年限方面的规定?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特性中的耐用年限,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使用年限。建筑工程中各部分的使用年限通常在设计阶段、维修阶段都会予以考虑。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系在维修阶段对耐用性所做的规定。
2、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中,建设工程六大特性的哪些方面涉及鉴定程序的较多?哪些质量问题对建设工程影响重大?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鉴定委托的情况。目前,委托鉴定针对工程施工质量、建筑物安全性、建筑材料或者构件性能之类的鉴定较为集中。其中,与工程安全性相关的鉴定对建设工程影响较大,比如工程主体承重结构的施工质量等。
3、各类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可否归结为建设工程六大特性中的某一特性或者某几个特性的争议?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六大特性的概念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这类说法在规范或者标准中的定义描述略有差异。比如: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里,安全性是包含在可靠性中的一部分。因此,还是会根据鉴定的实际情况将质量争议落在具体项目或具体参数上。
4、什么是工程质量的严重缺陷?
参考意见: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者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比如:现浇混凝土结构缺陷中有一种现象叫做露筋,如果纵向受力钢筋外露,那么这就属于严重缺陷;如果其他钢筋少量露出,那就属于一般缺陷。
5、什么情况可进行工程报废处理?
参考意见:建筑物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不大,也没有历史纪念意义或者文化传承,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维修或者加固的费用超过重建费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可做报废处理。
6、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类三级案由,哪类案由的案件可能存在工程质量争议?
参考意见: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大多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支持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所以在类案由的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
7、阶段性验收文件是否可以证明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已经合格?
参考意见:首先,阶段性验收,通常是指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据相关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过程。
而阶段性验收从不同角度来看,定义较为宽泛。在实际工程中,除了最后的竣工验收以外,其他验收都可以认为是某个阶段性的验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规定的验收要求,形成验收记录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签署,可认为是各方对某一阶段工程情况进行的验收成果。如果没有其他异议,单从形式和内容上来看,一般可以被认为是有效证明工程质量的文件。
8、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既涉及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的五方单位验收,又需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还需递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档案馆归档。前述环节的事实节点与建设工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违约责任的承担紧密相关。建设部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指出:竣工是指承包人完工;关于竣工验收环节,规定了承包人有义务如期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有义务如期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方有义务如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有义务如期签发工程接收证书。鉴于此,“验收合格”应当是建设单位完成了五方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向政府质检部门递交相关文件,由质检部门完成检测验收备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有义务如期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发包人未如期组织验收或发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9、未完工程的保修期、缺陷期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有观点认为,从施工方将工程交付建设方之日起,就开始起算缺陷期和保修期。该观点的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何时开始起算?
参考意见: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起算。
1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何时开始起算?
参考意见: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2、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项鉴定事项,是一次性申请,还是多次提出申请?不同鉴定申请事项,是否可由不同的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内容?
参考意见:通常申请人应该首先与审理人员沟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或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决定是一次性委托鉴定,还是分阶段、分项委托鉴定。因为工程类的司法鉴定可能涉及到现场检测鉴定、设计修复和造价评估等内容。如果一次性申请,且包含不同鉴定申请事项的,那就需要由不同鉴定机构根据自己资质范围来确定各自可检测鉴定的事项及内容。
1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是否涉及材料见证取样?这个检测过程有哪些流程、判断参数?
参考意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是指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外观质量、使用功能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一般由工程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材质、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并依据有关的资料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外观特征、标识等进行抽样或全数检查、对照。
见证取样是一种取样方式,在进场或者施工阶段都可以进行。比如:需要检测复试的材料进场时,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取样送检。
1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人员需要哪些执业资格?
参考意见:检测人员的资质需详见各地、各行业所需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等。
15、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具有工程检测、工程质量鉴定能力或具有其他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均可从事鉴定工作?
参考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选择,政府管理部门通常采取择优原则,依据各家机构的历年业绩、社会影响、业务水平等要素综合衡量。
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法院、仲裁院预先编制鉴定机构入围条件并进行公示,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依据历年业绩、社会影响、业务水平等要素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申报机构入选鉴定机构库。当具体案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时,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入库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或公开摇号选定的方式,公平选取鉴定机构。同时,法院、仲裁院还一并设定了禁止性的负面条件,一旦鉴定机构触发负面条件,将被限定一定时间段的停业,情节较为严重的将在司法鉴定机构库中予以除名。
16、GB和JGJ都表示什么?
参考意见:GB是国家标准的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
JGJ是建筑工程行业建设标准的代号,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17、GB/T中的T表示什么?
参考意见:表示推荐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系自愿标准。
18、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效力和作用如何?
参考意见:一般行业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
19、国家标准在检测、司法鉴定程序中如何使用?是否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委托方有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参考意见:在检查、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一般要满足国家标准;如果合同中有高于或者低于国家标准的额外要求,则需要参照合同中双方对于标准的具体约定。
20、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检测、鉴定还有哪些标准可作为参照依据?
参考意见:还可依据合同(包含合同中的组成文件)、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所引用的具体标准要求。
21、隐蔽工程记录、检测文件、阶段性验收文件等是否需要?
参考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殊性,从检测、鉴定角度来看,隐蔽工程记录、检测文件、阶段性验收文件等可以作为参考,需根据工程实际和审理情况,选择现场工作内容。
22、鉴定所依据各项标准的优先级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先判断合同有效性,再判断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还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
23、工程检测与工程质量鉴定的关系?
参考意见:虽然工程检测与工程质量鉴定都是围绕建筑物展开的系列技术调查活动,但两者既有关联也有区别。
1.关联:工程检测是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时对建筑物材料或构件进行性能检测的必要手段。在工程质量鉴定实践过程中,需要借助工程检测手段对建筑物进行检查检测,这些检查检测活动需要可靠的检测技术体系来支持。
2.区别:(1)标准不同:工程检测依据的是工程检测标准,有关法规或工程验收规范中的有关内容;工程鉴定依据的是工程鉴定标准,同时根据鉴定内容延伸到有关设计规范、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等。(2)报告内容不同:检测报告主要限于材料或结构功能项目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或/和设计的要求;鉴定报告主要是给出建筑物结构功能的评价或者评定、给出相关结论或建议。
24、在鉴定程序启动后,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在鉴定工作开展前,鉴定机构一般会通过书面形式将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人。在鉴定意见做出后,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可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举证,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或依法申请另行指定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理由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25、在争议案件中,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发包方能否提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参考意见: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分析。比如:若施工方所施工的工程没有检测、阶段性验收的证据,则发包人的鉴定申请有可能得到支持。
26、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是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重要事实,例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案件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必须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参考意见:这种情况同样也要看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可从如下几方面考虑: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各方对工程质量是否有确认材料;建设方是否已经使用该工程。若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没有各方对工程质量确认的材料,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分清,未进行检测、阶段性验收的责任在哪一方。
27、那么从技术的角度,确定工程质量的基本层面是检测,本案申请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是否要对钢板质量进行检测?是否要对所有施工材料进行分别的检测?
参考意见:这通常是要通过申请鉴定事项和现场初勘情况来确定的,从这个案例的简单描述,不能了解当时案件的实际情况。单从工程质量这个委托来看,这个定义太大,实际鉴定内容或者项目与鉴定费用、鉴定时限等因素正向关联的,所以鉴定单位和申请人一般不会随意扩大鉴定范围,这也是前面咱们聊的,鉴定委托通常会在落在具体项目或具体参数上,也就是争议点上。
28、从鉴定人的角度来看,一份完整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应当呈现哪些内容?是否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标准,比如列明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合格亦或优良(国标),是否荣获国家奖项等等?
参考意见:该问题需具体到各案的基本情况。在鉴定申请书中,如能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依据,将更有利于鉴定单位判断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自己可检测鉴定资质范围内,以及确定鉴定分析的重点等,而且也能节省申请人的垫付鉴定费金额。
29、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事项、仲裁委托鉴定事项存在问题,鉴定人如何处理?当事人(代理人)如何补正?
参考意见:每个鉴定机构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流程。以结构所为例,委托鉴定移送鉴定机构之前,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及其案件承办人会对鉴定委托事项、内容进行初步确认。但鉴定申请人所提交的鉴定事项描述仍可能与规范标准的要求有一定出入的,鉴定机构通常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进一步明确鉴定项目、报告深度等信息,并书面释明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当事人或代理人进一步判断所委托鉴定项目是否与其委托目的一致,再与委托单位的案件审理人员进行沟通,是否同意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撤回鉴定申请、继续鉴定程序等。
30、同一工程项目,处于在建工程阶段的工程质量鉴定与最终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存在差别?特别是已超过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若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如何确定依据、标准,该参考适用的标准是否应该参照施工阶段规范予以调低?
参考意见:该问题通常要看具体申请鉴定内容。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建成时间、建筑物本身所处环境等因素。例如:一般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强度等参数,不会随时间有较大变化:而钢筋的锈蚀、混凝土的裂缝发展等状况会受时间、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由此不同阶段所进行的质量鉴定,可能存在差异,也可能差异性不大。
如果对超过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且当时的标准已经有了新版更新,鉴定机构一般会通过委托机构的案件审理人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确定是否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委托鉴定。
31、超过质量保修期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是否还可以提起工程质量鉴定?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也会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缺陷期、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如果存在充足的有效证据可证明,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非材料自身或外界影响的施工缺陷,通常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32、鉴定申请被退鉴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意见:退鉴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没有相关鉴定依据,如设计图纸、具体的合同约定标准等;第二,客观上无法鉴定,或者现场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等,如前期工程问题已经维修完毕,或已重新施工,或需要检测的构件、场地已经不存在等。
33、为满足鉴定需要,常规的送鉴资料有哪些?送鉴资料在检测鉴定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当事人各方对鉴定资料有争议的情形将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常规的送鉴资料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合同,设计变更,施工档案资料,相关质量保证文件等。
送鉴资料在鉴定中的作用,还要根据具体的鉴定事项、鉴定目的而确定。如在施工质量类鉴定中,设计图纸通常作为鉴定依据;而在设计类鉴定中,设计图纸就是鉴定对象。
当事人对送鉴资料如有争议,需要委托机构的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送鉴定资料经过质证程序后再行提交鉴定机构。
34、鉴定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接受委托鉴定时,会一并告知鉴定中的风险事项,此处提到的“告知的风险事项”一般是什么?
参考意见:一般指现场可能出现的导致鉴定无法继续的意外情况;鉴定结果与委托人预期结果不符等。
35、鉴定报告中“质量缺陷客观存在”的最终描述是否要归结到工程质量概念、内涵、特性上?例如:判断某施工材料、分项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是否符合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是否符合工程质量特性,包括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耐久性等?
参考意见:如前所述,评判某一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对其中典型项目或参数进行相关检测工作,这些项目、参数可包括材料性能、构件布置、施工工艺等。然后,通过对数据分析汇总,综合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至于需要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要求还是合同约定要求,需要具体结合委托鉴定的具体申请事项。
至于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耐久性之类的,都有具体的规范或标准要求。例如:如果要申请进行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鉴定,那就是要根据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在系统的检测鉴定后,给出安全性等级,而不是简单给出是否符合安全性这样的结论。
36、除此之外,鉴定报告中还要体现哪些内容?工程项目属于严重缺陷的程度是否还要告知该工程需要修复,或者指明该缺陷对整体性影响不大?
参考意见:这个问题主要还是需要与申请鉴定相关的内容紧密结合。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流程通常先检测鉴定,再设计修复,最后修复方案造价评估。
项目缺陷的严重程度通常可以通过设计单位、造价评估单位的鉴定结果得知。
项目缺陷对工程整体影响这样的说法,可能会在安全性鉴定中体现。如果是工程安全性鉴定,可根据最终的鉴定级别提出对应的建议。
37、如何理解和处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参考意见:通常,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是指:(1)不符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质量标准;(2)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
38、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争议难点问题有哪些?
参考意见:(1)烂尾工程,各方疏于管理,导致问题复杂化,前期具体情况无人可知,非技术层面能解决的,即便给出相关项目的检测鉴定结果,对鉴定申请人意义不大。
(2)房屋漏水、噪音,私自改动、现场不配合、装修损失、邻里矛盾、隐蔽性强,涉及项目多。
(3)部分项目质量问题成因鉴定。
39、多种成因的质量缺陷,能否通过检测及鉴定报告中分析出成因及影响比例,以供委托机构案件审理人员分责参考?
参考意见:在多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如何具体划分不同原因所占比重,以及不同原因情况下相关方责任比例,是一个极其专业的综合司法问题,单靠鉴定机构通过现场检测难以划分其比重或者比例。
40、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但无司法鉴定资质,该机构所出具的设计方案是否有效?
参考意见:实践中,前述所提及的设计方案一般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32号提及的观点指出:关于鉴定资质问题,由于案件涉及到案涉工程的加固整改费用问题,而上海宝钢廿冶设计研究院重庆城华建筑设计分院(以下简称城华设计分院)系双方协商选定进行质量问题加固设计的机构,即使城华设计分院无司法鉴定资质,但由于其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对案涉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此,城华设计分院关于案涉工程的加固设计方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渝万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41、针对下列质量问题:(1)外观缺陷、影响(2)适用性、(3)耐久性、(4)安全性、(5)可靠性、(6)经济性(7)与环境的协调性等因素,通常这些类别需要做什么样的修复方案?
参考意见:这些质量问题,都可以具体到某一项或多项不符合预想的功能或能力范畴中,设计单位会针对这些功能性要求,出具维修或加固方案
作者介绍:
王楠博士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新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既有建筑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既有建筑抗震性鉴定、既有建筑危险房屋鉴定、建筑物火灾、爆炸等事故类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等。
多次参与编写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发表十余篇省级、国家级、EI、SCI论文和专利,主持参与包括大连地区混凝土回弹测强曲线试验研究、内置融雪化冰装置的透水混凝土地面的研究与应用等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市级科研项目,主持市内多项重点或重大项目工程如大连万达中心、大连裕景中心、大连市市内四区老旧房屋、大连地铁一二号线等建筑结构的检测鉴定。
郑律师拥有一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工程管理、法学双学历背景;在施工企业从业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报价,项目成本管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熟悉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建设业务流程,擅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
刘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系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多年来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精耕细作,并在国有企业法律服务领域有较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和实务经验;在公司法综合法律事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金融投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均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推荐的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
每经记者:黄海 每经编辑:马子卿
因施工方合格证造假违规,矩子科技及子公司与相关施工单位互诉,案件僵持至今,仍未迎来最终结果。
4月10日,矩子科技(SZ300802,股价16.20元,市值46.87亿元)公告称,公司收到该案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单位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公函,告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已撤案。
对于撤案原因,矩子科技在公告中则并未提及。但矩子科技表示:“公司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依法请求法院推进司法鉴定程序。”
针对案件进展,4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矩子科技董秘办,接线人员回应称,其对背后原因亦不清楚,一切以公告为准,可以关注后续公告进展。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0月,上述案件所涉两项目均已公告被暂缓实施,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从2023年6月更改至2025年6月。目前,距离公告中的达标时间仅剩2个月。
4月11日下午,矩子科技方面对记者进一步解释:“因为目前诉讼没有结束,项目暂时还进行不了。如果要延期,我们后面也会披露相关公告。”
相关募投项目已被暂缓实施,项目预计投资近2.8亿元
据公开资料,矩子科技此次纠纷中的募投项目为“机器视觉检测设备产能扩张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及技术支持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矩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矩浪”)。按最初规划,产能扩张项目和营销技术中心项目分别预计投资1.37亿元和1.39亿元(合计近2.8亿元),建设始于2021年,项目原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3年6月。
据矩子科技公告,2021年9月28日,苏州矩浪向中电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建发”)出具了《中标通知书》。2021年10月18日,中电科建发向苏州矩浪发出说明,将其承揽房建类业务一并平移给其子公司中电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建工”)。
此后,苏州矩浪与中电科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负责机器视觉检测设备产能扩张建设项目的建设。中电科建工在签订该合同后,随即将案涉桩基工程分包给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元祥”)进行施工。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苏州矩浪发现桩基施工单位苏州元祥提供的大量工程桩出库单及基桩产品合格证有造假嫌疑,遂展开调查。
矩子科技曾在2023年10月的一份公告中提及,公司前期已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建筑分包单位进行建筑材料检测,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相关事项,但目前施工单位拒绝配合相应检测工作,导致后续工程无法正常开展,施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2023年9月,苏州矩浪将两施工单位告上法庭,并同时申请对桩基工程进行质量司法鉴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诉讼,并委托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对基桩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因与施工单位的诉讼事项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法院受理诉讼后,矩子科技公告暂缓相关项目建设。对此,矩子科技表示:“公司已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通过自行租赁场地的方式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两项目均被暂缓,但据矩子科技认为,上述两项目仍有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表示:“机器视觉检测设备产能扩张建设项目建成并达产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项目实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该项目(指营销技术中心)的实施能够完善公司的营销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客户满意度,在维护现有客户的同时进一步挖掘潜在客户,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案件可追溯到2023年,施工方当年曾因基桩合格证造假被罚41万元
早在2023年10月,矩子科技曾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产能扩张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48.38万元;营销技术中心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7.08万元。”
而在当年的9月,苏州矩浪曾请求法院判决中电科建工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返工费、检测费、监理费损失、项目延误造成的厂房租金等合计2348.29万元,并解除苏州矩浪与中电科建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随后中电科建工提起反诉,标的金额为4186.9万元上述诉讼合并审理。矩子科技在相关公告中详细记载了施工方的违规行为:经查实,本项目按照施工设计要求,总共使用了42881米工程桩,其中22655米为建华品牌,20226米为天利品牌。而22655米建华品牌基桩中的9109米基桩合格证(合计63份)均为伪造;20226米天利品牌的基桩产品合格证均为手写,桩基施工单位亦无法提供交易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和物流单据等凭证。
此外,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桩基施工单位苏州元祥实施的基桩合格证造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1万元。
为确保工程质量,苏州矩浪提请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工程方面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桩基工程全面检测方案,各方同意由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桩基进行质量检测。
随后,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磁测井法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三次抽检的基桩均有部分桩长与设计桩长严重不符。其中,第一次抽检的39根基桩中4根基桩设计长度为22米,实际测量长度仅约12米,但在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准备进行后续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中电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配合。
2025年4月11日下午,记者还先后致电中电科建工、中电科建发相关部门以及苏州元祥,但均未获接通。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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