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收费标准与诉讼收费,劳动仲裁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同

仲裁收费标准与诉讼收费,劳动仲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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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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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遭遇劳动剥削和霸凌,仲裁又怕费用太高不划算。

其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收取是根据争议金额来确定的。

那么具体怎么算呢?

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仲裁费用为40元至100元。

2、争议金额在1001元至50000元之间,按照争议金额的4%至5%交纳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在5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仲裁费用按争议金额的3%至4%收取。

4、争议金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又会有不同的费率进行计算:

1)、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费率为2%至3%;

2)、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费率为1%至2%;

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费率为0.5%至1%;

4)、争议金额超过1000001元的部分,费率为0.25%至0.5%。

⚠️另要注意:

仲裁费用原则上是由败诉方承担的,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协议或者仲裁庭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费用进行分摊,会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最终应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如果你是胜诉方,基本是不需要出任何费用的。

仲裁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仲裁员的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的正常运转,而案件处理费则可能涉及如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开支。

总的来说,仲裁费用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多少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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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收费标准

南都讯 记者冯芸清 5月16日,16届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简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再次修订,有效期继续为3年。

明确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标准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对退费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重新仲裁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应条文仅规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虽然,在重新仲裁时,必然也会再次产生一定的办案开支,但考虑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故从更倾向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同时明确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设置3000元最低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

据了解,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也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深圳仲裁收费标准

5月16日,16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简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再次修订,有效期继续为3年。

《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予以明确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对退费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

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重新仲裁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应条文仅规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虽然,在重新仲裁时,必然也会再次产生一定的办案开支,但考虑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故从更倾向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同时明确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

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也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龙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龙锟)5月16日,16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简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再次修订,有效期继续为3年。

《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予以明确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对退费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重新仲裁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应条文仅规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虽然,在重新仲裁时,必然也会再次产生一定的办案开支,但考虑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故从更倾向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同时明确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

记者了解到,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也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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