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税档次划分,扣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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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国王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3日电 题:个税到底怎么算?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看这里!
记者 程春雨
国务院22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同日,国务院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们关注的是,自己到底需要缴纳多少个税?怎么算?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个税到底怎么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能省多少钱?
在上述公式中,专项附加扣除一项很关键。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到底能为你省多少钱?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李(独生子女)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房租4000元,有一子女上小学,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小李至少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5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500-1000-2000)×3%=0元。
也就是说,虽然小李没享受继续教育、大病医疗、首套房贷款利息三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其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月薪万元,每月交税可能为0了,即使工资涨到11500元也可能是零缴税。
中新社发 韦亮 摄\">
资料图:山西太原蔬菜批发市场,姜贩用多台电风扇风干新鲜潮湿的生姜。中新社发 韦亮 摄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都有啥?
个人缴付的年金、买的商业健康险等可税前扣除
上述个税计算公式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都包括啥?能为你省多少钱?
国务院今次公布的《条例》明确,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这一规定,那会有多少人受益呢?
就企业年金这一项来看,将有2352.26万人受益。
人社部1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三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资金总规模为14223.17亿元;全国范围内参加职工人数达2352.26万人。
此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在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如果你购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可进行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中国造船厂里的外籍员工。 李风 摄
这两个群体也将受益!
——个体工商户可减除家庭生计必要支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7137.2万户。
也就是说,7137.2万户的个体工商户也将可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负担得以减轻。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条例》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此前,中国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实施的是五年宽免政策:
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同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完)
扣税怎么计算的
今天开始,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政策也开始正式实施了,将影响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
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新网 张舰元 制图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也就是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将实施,这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了,届时减税将更多,到手工资也将会变更多。
9月工资10月发,该怎么缴税?只要是10月发放的工资,不管发的哪个月,都可以适用于5000元/月起征点。如果10月份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也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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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常吃的零食要换新包装了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以及“QS”标志,改为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志,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外卖吃得更安全
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月1日起施行,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另外,根据规范,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交通事故纠纷网上办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
求职者有了新“保镖”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是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有了标准
201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残疾儿童有了新保障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等。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来源:杭州发布、央视新闻、工人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毛桦俊
(来源:杭州之声)
扣税是怎么扣的
导读: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一图看懂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快来看看你能少缴多少税?
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这意味着继今年10月起实施个税新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之后,第二个改革红包也已落地。
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一图看懂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快来看看你能少缴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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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是什么意思
更具实操性的个税扣除项来了。
国税总局刚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税申报内容,如何申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办法等实施细则,为2019年1月1日新个税缴纳奠定了基础。
个税申报操作细则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根据相关信息,以问答方式,送上实操细则。
个税扣除申报如何办理?速看十问十答
一问:6项专项附加扣除,事关老百姓的孩子、房子、老人等,很复杂,到正式实施只有一个周了,确定开年就能享受到减税红利?
答:确定。办税流程做了简化,大可放心。申报就能扣除。即便当月没能扣除,晚报可以补扣,一次性补扣不完还能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扣。还有保底大招,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本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问:个人有几种办理途径?
答:两种。
一是由单位代扣。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
二是自行申报办理。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
三问:扣除的事项这么多是不是要准备很多资料?
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
四问:要去税务局柜台办理吗?
答:税务部门开发了多元化的办税终端。可以正在手机、电脑网页等多种办税渠道。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手机APP和网页端申报系统需与税务端、扣缴端软件联动调整,目前正在根据部分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最后的校验,全部功能将于今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更为便捷。
五问:纸质填表比较麻烦,如何直接填写电子版?
答:可向单位索要,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个人所得税APP端填写。
六问:6项专项附加扣除,太复杂了,有点慌乱应当怎么办理?
答:归纳起来,就三步: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
一、对条件。比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看自己符合几项。
二、报信息。无论你是公司代扣还是自行申报,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
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
1、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2、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3、电子信息表填写。
4、纸质信息表填写。(后两种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另外,选择单位代扣的填写相关表哥递交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即可。
三、留资料。
七问:所有扣缴都要留资料吗?需要上交吗?
答:第一,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不用留资料。孩子在境外上学,需要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以及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第二,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
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都要签,即使税务局不要求,大家也需要留着的。
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的,税务部门会找纳税人核对。
八问:每次扣除都要填一次信息吗?
答:第一次填报专扣信息,需要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就不需要再填。年末时如果无变化确认一下即可,有变化更改一下就行。
九问:大病医疗支出能否按月享受扣除?生病不愿让其他人知道,怎么办?
答: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支出按年享受扣除。可以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扣除。不过,真心希望没人享受这项扣除,大家都整整齐齐、健健康康的。
请大家放心,税法和专扣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都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税务部门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而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不涉及大病医疗扣除项,因此单位不会掌握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十问:公司人多,年底本来就忙,时间太紧张,新政策落地肯定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怎么处理?
答:这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尤其首次尝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比较复杂,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孩子、房子、老人等重大且人利益的事儿。此次支撑新税制运行的信息系统也是首次投入运行。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各方面都会有个磨合期,要提前有个心理准备。遇到问题可及时通过热线电话12366、办税大厅等向税务部门咨询。
对扣缴单位来说,有的单位内部也需要多部门配合,有的单位还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工资发放计划,享受政策的链条较长。特别是政策马上开始执行,对1月初就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准备时间很紧张,要把专扣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人,确实难度非常大。如有单位还有不掌握政策的情况可联系税务部门上门辅导培训。
今日国税总局再规定七大要点
要点一:这些人要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总局制发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简称《公告》)。
其中,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或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举例说明,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要点二:个体户和股息所得这样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同时,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要点三:境外所得要在二季度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要点四:纳税申报方式有三类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要点五:预扣预缴要扣除专项附加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其中专项附加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要点六: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处理
国税总局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税总局要求,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要点七:代扣代缴2%手续费
国税总局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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