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是什么意思,权利人类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皓

权利人是什么意思,权利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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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指哪一方

【“民法典·直播问答”系列报道②】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光明日报记者 张国圣

人身权、财产权与每个人如何息息相关?在近日光明网联合西南政法大学推出的系列直播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侯国跃围绕“民法典: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主题,在“一直播”光明网账号为网民进行了详细解读。这场网络直播进行到一半时,单场的观看量便已突破了千万人次。

关键词一:物权

什么是物权?直播刚刚开始,侯国跃便开宗明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典创造了一项新的‘制度’,叫居住权制度。”在用益物权的解读中,侯国跃重点提及了“居住权”概念:“所谓居住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针对“买房后取得怎样权利”问题,侯国跃提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围绕“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属”问题,侯国跃引用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词二:债权

针对债权概念,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指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每一份合同一旦成立,就要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合同”这个大家熟悉的词汇,侯国跃表示,“当我问及别人‘你只是偶尔跟合同打交道吗’,很多人都回答‘偶尔签合同’。但事实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等形式。因此,合同无处不在,我们每天都生活在合同中。”

他还提到,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我们要重视合同,重视其带来的权利,也要重视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

关键词三:人格权

如果说物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畴,那么人格权便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侯国跃在直播中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孩子可以不随父母姓吗?针对这一疑问,侯国跃以济南市民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的案例为网友进行解读。他表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超出了规定范围。

另外,就“人死亡后名誉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话题,侯国跃列举了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的案例。“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侯国跃说。

关键词四:民事权利

梳理民法典的行文结构会发现,文内各分编中分别阐释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而在总则编以“民事权利”之名,对民事权利进行总括规定或兜底规定。“总则编对分编里没有规定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兜底,同时也为未来立法确认权利、司法保护权利预留了发展空间。”侯国跃说。

针对民事权利的主体,民法典的第二条提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制定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侯国跃说。

微信公众号可否分割?在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七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侯国跃分享了“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微信公众号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最终按照合伙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做了最后处理。

在直播即将进入尾声时,侯国跃总结说:“民法典以权利为主线,每一个条目都渗透着权利的气息,它既是‘权利宣言书’,又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12日04版)

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区别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签订。王某去世后,其妻隋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王某的姐姐王某甲、姐夫毛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称毛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因某房地产公司欠其货款,双方协商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数套商品房抵顶货款,案涉房屋实际为毛某借王某之名购房,但购买房屋的贷款、税费、装修费用等均由毛某支付,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王某甲、毛某二人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毛某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王某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隋某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其关于与王某生前共同住所的陈述,与王某户籍地村庄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王某未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毛某处的事实,以及毛某提交的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等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王某甲与毛某系夫妻关系,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隋某要求继承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却未能对第三人系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王某甲、毛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原标题:《“借名买房”真实权利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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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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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证件号

鲁法案例【2025】105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签订。王某去世后,其妻隋某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王某的姐姐王某甲、姐夫毛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称毛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因某房地产公司欠其货款,双方协商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数套商品房抵顶货款,案涉房屋实际为毛某借王某之名购房,但购买房屋的贷款、税费、装修费用等均由毛某支付,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王某甲、毛某二人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毛某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王某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隋某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其关于与王某生前共同住所的陈述,与王某户籍地村庄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王某未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毛某处的事实,以及毛某提交的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等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王某甲与毛某系夫妻关系,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隋某要求继承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却未能对第三人系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王某甲、毛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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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青岛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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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支配权 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当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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