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拘留多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睿桐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拘留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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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多久

源:大律师网

导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与有什么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与有什么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几条

来源:大律师网

我国刑法有许多相似的法条,但是他们约束的行为对象却有所不同,例如:扰乱法庭秩序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我们一起来区分一下吧。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张三因认为当地政府向茶企征税过高,心生不满,遂建立“讨论群”微信群,以群主身份邀约多名茶企好友进群,并鼓励群内人员邀请其他茶企人员进群,共同讨论采取何种方式向政府施压,以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

5月12日,“讨论群”成员增加至500余人,微信群成员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微信通知到达农贸市场,采取起哄、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多名茶商收购茶农的鲜叶,其他茶商心生畏惧不敢进行鲜叶收购,致使农贸市场的茶叶交易中断,大量茶农因鲜叶无法出售,在茶叶市场内及相邻的、国道上滞留、聚集,造成该茶叶市场秩序混乱,国道新店段的交通阻断近一小时,受阻车辆数百余台。

【法院观点】

张三为发泄不满情绪,通过建微信群的方式,策划、组织他人阻止茶叶交易制造混乱,造成茶叶农贸市场茶叶交易中断和国道交通阻断,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张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怎么判刑?

对首要分子,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川1803刑初27号)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情节严重标准

6月11日上午,聊城某高档小区业主杨某(男,37岁,阳谷县张秋镇人)及其弟杨某新(男,32岁,籍贯同上)因购房纠纷对开发商产生不满情绪,以每人每天100元的报酬,通过网络雇佣8名社会人员,手举提前制作的宣传牌和横幅,自昌润北路某宾馆出发,沿东昌路自西向东,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行进至柳园路附近时,被围观群众举报。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闻警出动,将该违法团伙成员一举抓获,所有违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杨某及杨某新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对被雇佣参与的违法人员施某等8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来源:东昌公安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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