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以撤销的商标行为有哪些,销售假冒商标100多万判几年

知识产权 编辑:纪光伟

一、应予以撤销的商标行为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商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比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等。

二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在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期满仍不改正的。

三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销售假冒商标100多万判几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销售假冒商标金额达100多万,已符合此标准。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存在累犯、抗拒执法等从重处罚情节。若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在三年以上幅度内从轻判处;若存在从重情节,则可能在四年、五年甚至更接近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同时处以罚金。具体的刑罚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定。

三、如何认定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判断恶意抢注的重要因素。比如,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纯粹意图通过抢注商标待价而沽,高价转让给商标真正需要者,或者利用抢注商标阻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等。

看申请人是否知晓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申请人在申请前明知该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却仍予以抢注,就很可能构成恶意抢注。

还要考察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应基于正当目的和诚信,若存在明显违背商业道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也可认定为恶意抢注。

实践中,需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如申请人与被抢注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的申请动机及行为过程等,以准确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和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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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如何认定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什么叫商标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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