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无损失对方无盈利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被侵权方无实际损失且侵权方无盈利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一定的赔偿标准。
(一)法定赔偿
很多时候会适用法定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例如,作品若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社会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可能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若侵权行为是恶意的,如明知是他人作品仍故意侵权,这一情节也会促使赔偿数额提高。
(二)合理开支的赔偿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要求侵权人赔偿。这包括调查取证的费用,如为获取侵权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如果律师费的收取符合相关规定;还有差旅费等因处理侵权事宜而产生的必要花费。这些合理开支的赔偿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和侵权盈利也应得到支持。
二、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贡献度
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贡献度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一)从侵权方角度来看
1. 如果侵权作品主要是抄袭被侵权作品,侵权方自身创造性贡献极低甚至几乎没有,那么其侵权赔偿责任相对较重。例如,直接复制粘贴他人的文学作品并用于商业盈利,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对侵权作品的所谓“贡献”几乎为零,应按照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获利情况等多方面综合确定较高赔偿数额。
2. 若侵权作品是在被侵权作品基础上有少量改动或者混编等情况,侵权方有一定的“创作”,但这种创作依然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之上。此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这部分侵权方贡献的比例,相应调整赔偿数额,但整体仍然会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从被侵权方角度
1. 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独创性等也与贡献度相关。高知名度、高独创性的作品被侵权时,侵权方的贡献度几乎可忽略不计,赔偿标准应更多体现被侵权作品的价值。
2. 被侵权方为创作作品投入的成本,如时间、人力、物力等也影响贡献度判断。投入成本高的被侵权作品,侵权方的侵权赔偿会相应提高,侵权方低价值的所谓“贡献”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相关内容。
一方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另一方面,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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