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赖某自学网络技术,购买服务器,经电信运营商托管,在全国各地开设关联网站,并上传未经授权的影片供用户观看,其中部分比较新的电影还需要付费收看,截止案发,赖某通过收取广告费、观看电影会员费用达到上万元。案发后,赖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赖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赖某的律师。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赖某,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赖某不批捕,赖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赖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赖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搭建电影资源网站,利用微信公众号吸纳注册会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盗版影视作品600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赖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赖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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