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2025,道路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
本规定旨在规范道路施工安全管理,适用于市政新建道路工程等项目。安全管理原则包括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动态管理、计划性系统性、奖惩结合、以人为本和“五同时”原则。
二、道路施工安全规范及规定
法律分析:1、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失的发生。确定这一标准,可以考虑采取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二是普通人。以任何人作为标准过于严苛。我们认为,采取普通人的标准,较为妥当,及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避免损失。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一语,不能仅理解为没有作为,他还包括虽有作为但属消极作为这种情况。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和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3、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当未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不妨构成对危险义务的违反。例如,某工程队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于施工地点立有标志,但未于标志处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在此种情况下,该工程队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是1995年出版的图书,由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编写。本书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规范等汇编成一册,方便读者使用,也便于对照查阅。《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施工准备,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主要工序作业,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边通车、边施工地段的交通管理等内容。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2015),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邮编: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特此公告。
四、道路施工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内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法律分析: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2、设备安装、调试前,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3、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派专人把守、看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相关标准: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都不能参加施工。
(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一切附属设施的搭设、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和其它临时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区规划中仔细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坑应填平或设置盖板。
(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的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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