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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年限
一、补亏年限最长为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即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一般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最长为5年。
二、补亏年限最长为8年
(一)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在2021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期间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电影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补亏年限最长为10年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企业在汇算清缴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时,应根据具体适用情形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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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小课堂
各位财务朋友们,关于弥补往年亏损的各种情况,你分的清吗?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一般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针对一些具体的企业亏损情形,税前弥补方法也有所不同。
申税小微梳理了相关规定和知识点,快来围观吧!
一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二 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
三
改制重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亏损的由改制后企业弥补。
企业合并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经备案,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年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企业特殊重组分立中,被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 筹办期企业:筹办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五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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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亏损弥补有哪些知识点值得关注?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来梳理~
Q1:亏损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Q2:弥补亏损的原则
有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规则中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这一原则进行纳税处理。
Q3:亏损弥补的期限
1.最长结转年限不超过5年
适用对象:
一般企业
主要内容: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最长结转年限5年延长至8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注:该政策仅对所属期为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有效。
(2)电影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
注:该政策仅对所属期为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有效。
3.最长结转年限5年延长至10年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2)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Q4:弥补亏损的填报
1.季度申报
2022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可以。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2021年度汇算清缴。
2.年度申报
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Q5:弥补亏损的特殊情况
1.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
2.税务检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
3.政策性搬迁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一文看懂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
五种情形
财务小林
申税小微,我公司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因近几年公司收益欠佳,账上有亏损,所以在考虑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还是分年度计算折旧对公司更有利,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好的呀,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的5种情形!
申税小微
01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企业
1.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
2. 结转年限:5年。
3. 政策内容: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02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1.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结转年限:10年。
3.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0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 结转年限:10年。
3. 政策内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0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1.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 结转年限:8年。
3.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四条。
05 电影行业企业
1.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2. 结转年限:8年。
3. 政策内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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