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三和小芳经人介绍,结婚两年。一天小芳下班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经过抢救后,命虽然保住了,但是双腿却造成了残疾。事后,肇事司机一次性赔付给小芳30万元的赔偿金。这笔钱随后被张三领走,之后张三便了无音讯。三个月后小芳出院,便收到了丈夫张三的离婚协议书。小芳知道因为自己残疾,张三瞧不上自己了,也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二人发生了争议。张三认为30万的赔偿金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小芳则认为三十万是自己用双腿换回来的,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这笔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受伤者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实施后,由侵权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各方面的支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人身专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可见,小芳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虽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张三不得提出分割赔偿金要求。
律师提醒: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财产,故在夫妻离婚时,不得将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不是所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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