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与质押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的产生方式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而质押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设立的,出质人自愿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动产的主体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通常是基于之前的合法占有关系,如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占有货物;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
3. 担保的财产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质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可以质押。
4. 实现方式有所差异。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二、质押与留置权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来设立。
2.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
(二)标的物方面
1. 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可用于质押。
2.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一般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原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是履行保管义务的必然要求,而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三、质押权留置权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权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设定的,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给质权人。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运输等关系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3. 权利实现方式。质押权在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有时会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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