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0日,王先生认为董先生诈骗钱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王先生不服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2015年6月11日,王先生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政府纠正公安机关错误决定,政府认为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政府行政复印范围,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答疑解惑: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审查对象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系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司法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
四、律师支招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当受害人自身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受害人有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受害人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2、受害人也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成立的,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3、受害人发现办案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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