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二、刑事辩护的技巧有什么?
刑事辩护的策略运用在无形中,体现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上,体现在细节上,犹如建筑设计图,有整体结构,有外观形象,还需要诸多细节上的精心设计,每一个细节都要以实现辩护方案为目标。
1.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2.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3.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所以,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4.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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