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对最低购车价款,还会“核定”征税吗,买车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芷嘉

  阅读提示

  2019年7月1日之前,《车辆购置税法》未实施之前,车辆销售商为了促销新车,往往会把新车的实际销售价格压得很低。那么,购车者在申报自用车辆计税价格时,其实际购买价格(不含增值税)也往往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且又无正当理由,最终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购置税。有些朋友认为税务局核定的最低计算价格比实际支付价格还高,不合理,有点愤怒。于是通过司法手段救济,在2019年7月以前,均已惨败告终。

  2019年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实施之后,虽然取消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以购买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的10%,计征车辆购置税。如果购车者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还会核定其应纳税额吗?

  判例解读

  税务局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9年7月1日已经废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那么,税务局使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扫描购车者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扫描获得信息进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对购车者申报的计税价格与最低计税价进行比较,如低于最低计税价,则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如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照申报价格计算征收。

  因此,在2019年7月1日之前,购车者不能按实际支付车辆价款计算车辆购置税。

  法院观点:2019年7月1日之前,法院与税务局的观点是一致的。但2019年7月1日之后,按照实施后的《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税务局以前的做法是不妥的。

  律师解读

  1.购车价款通常认为是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也不包含代收的保险费、车辆牌照费,应以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那么,销售方向购车方收取的车辆装饰费、违约金(延期付款)、运输装卸费、金融服务费等,作为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车辆的实际支付款呢?虽然《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价外费用也需要计入车辆价款中。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中无明确说明。但笔者认为车辆购置税应按购买应税车辆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不含税的金额确定。如其他相关凭证载明的销售价格与购买车辆的销售价格有关联的,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中。

  2.对“购买车辆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怎么理解呢?税务局在《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已废止)第九条(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等几种情形”,通过排除法,明确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那么,《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看起来,税务局还有可能会“核定”征税的,防止纳税人逃税,但税务局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未列举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也需要合理举证,否则,税务局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黔03行终83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个案的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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