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包括哪些种类,书证指的是哪些证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丽婉

书证包括哪些种类,书证指的是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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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收集原始书证。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一要找原始文件。如在审查调查某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田某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田某曾于2001年收受某建筑商的贿赂,但该公司只找到2004年以后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对于田某2001年时的职务是否系国企党委任命无法确认,后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找,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里找到了该国企1996年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存续至2003年),为田某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二要找原始底稿。一个文件的出台,单位内部往往需要层层报批,收集报批过程中形成的拟稿、签批材料也是收集原始书证的一部分。如在某行受贿案件中,据涉案人员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为了帮助行贿人获取更多利润,在合同拟定时修改过个别参数指标。这时,如果能够调取到被审查调查人修改时的合同底稿,对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将起到更为直接的作用。

要力求全面客观。一要围绕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要全面调取谋利事项,赃款来源、去向等证据材料。如不少受贿人都称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了”,这时,如能找到赃款的特定去向,如用于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二要全面收集影响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如针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有关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合伙做生意、理财等,要收集有关入股、分红、合同等书证,还原客观事实,以防发生认定错误。三要注意收集再生书证。当事人在案发前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伪造犯罪情节等。再生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后,有效收集再生证据,不仅能增加证据的数量,还可以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稳固原生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和信息,从而增强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供述受贿人通过补写借条、补签合同、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这时如果收集到相关虚假的借条、合同等证据,不仅能验证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也能间接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还能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抗审查调查的违纪行为。

要注意审查判断。要注意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要审查判断书证真伪。当发现收集的书证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对于一份购房合同,出于种种原因,买方、卖方、中介方、房屋登记中心等保管的合同有可能不尽相同。这时,调取书证就不能浮在表面,除了调取合同外,还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找到那份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二要及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书证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文要切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没取到,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如为了调取某一笔涉案资金来龙去脉的书证,将发案单位所有财务资料一股脑全部调取,并形成大量卷宗,但实际上这些卷宗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证,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小。又如为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数十本厚厚的招投标资料全部调取复印。其实,真正能证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只是相关公告、通知、合同及凭证等。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后期审理部门、司法机关审核证据的工作量,因此不能不加甄别判断全盘调取。(作者朱淦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书证是什么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大量存在,常见书证包括文件、票据、信函、账册、交易明细等。书证不仅能为案件查办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也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书证调取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书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书证收集、调取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书证调取不全面。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身份材料和职责分工材料调取不齐全。如渎职类案件中,因缺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三定方案”、职责分工文件等,难以判断其是否为监察对象,难以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忽视调取影响事实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如调查违规为企业配置煤炭资源案件中,没有调取配置煤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单位规定,无法了解配置煤炭资源过程中各个单位和部门的职责,无法准确判断是申报环节还是审批环节违规,是个人违规还是单位违规等。第三,延伸取证不全面。如贪污贿赂案中证明赃款赃物来源和去向的书证调取不全,在境外或外地开会、调研期间行受贿的,没有调取出入国(境)或出行记录、相关会议通知、报销凭证等证据。

二是书证来源不清。有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相应的现场勘验检验笔录、搜查笔录,有的相关笔录和清单缺少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者文件名称、数量等注明不详,导致书证来源不清。如被审查调查人伪造的借条,未注明提供人和提取过程,无法判断该借条是相关人员主动提供还是审查调查人员依法扣押或提取的。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回执的日期晚于书证上标明的日期,取证逻辑混乱,无法确保该证据与被审查调查人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三是书证调取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调取书证的审批手续。如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报请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书证调取手续不规范。如委托下级监委调取的证据,没有出具委托调查函,部分书证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调取证据清单》,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落款处没有签名和单位盖章。第三,书证制作说明不规范。如有的书证调取说明上没有写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有的只有一名调取人员签名,有的记载的文件页数与实际不符。第四,书证缺少关键性内容或信息。有的书证复印件内容不全,如调取的房产合同,最后签字盖章的一页没有复印,无法准确认定签订合同时间,影响对关键信息的准确认定。

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针对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审核书证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审核书证的客观真实性。第一,审核书证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一致,从而避免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由于疏忽而错误提交证据。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能证明其真实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影印本、节录本、译本及复印本,才与原件具有同样的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审核书证的内容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情形。如证人仅提供自书材料,未能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审查案件承办部门是否对未能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自书材料提取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审核书证固定保管是否科学严谨,避免书证的复印件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件的内容等。

二是审核书证的合法性。第一,审核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是否依法进行,相关笔录或者清单是否详细注明书证的特征、数量、名称等基本要素。第二,审核调取书证的手续是否规范。一方面,审核调取书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书证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审核调取文书是否使用恰当。第三,审核书证制作说明是否规范。如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材料,除单位加盖公章外是否有提供人签字;对于从本监察机关已归档的案卷中复印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是否按照书证复印件的规范取证方式进行标注。

三是审核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相较言词证据而言稳定性更强,但也不能过度依赖书证。书证一般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对书证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确定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审核书证本身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如在调查设立使用“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审核是否有必要通过向涉案人员出示、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第二,审核书证与笔录之间关键性细节是否一致。如受贿案中,行贿人交代为谋求职务提拔而送给受贿人款物,而行贿人任职文件显示的职务提拔时间却早于送钱时间,此时应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再次核实请托事项。第三,审核书证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是否一致。如受贿人收受公司股份的,应审核股权登记时间与行受贿双方交代收受股份的时间以及鉴定意见的基准日是否一致,存在矛盾的应及时核实补证或排除。

四是审核书证是否全面收集。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主体身份和工商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注重审核与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相关联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等是否收集齐全;涉及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主体的,要审核是否调取了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机读档案,是否根据情况调取了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等。第二,结合案件事实审核影响定性量纪的书证是否齐全。如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补贴案件中,应审核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单位执行情况、财务支出凭证、个人账目明细等书证是否齐全。第三,对于一些有线索表明确实存在但未能收集到案的书证,因何种原因未能收集,是否还有补充收集的可能,与其他证据存在哪些联系等问题,都应进行审查判断。需要补充审查调查的,应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由其进行补充,不能按要求补充的,结合其他证据依规依纪依法认定案件事实。(马艳燕)

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收集原始书证。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一要找原始文件。如在审查调查某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田某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田某曾于2001年收受某建筑商的贿赂,但该公司只找到2004年以后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对于田某2001年时的职务是否系国企党委任命无法确认,后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找,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里找到了该国企1996年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存续至2003年),为田某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二要找原始底稿。一个文件的出台,单位内部往往需要层层报批,收集报批过程中形成的拟稿、签批材料也是收集原始书证的一部分。如在某行受贿案件中,据涉案人员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为了帮助行贿人获取更多利润,在合同拟定时修改过个别参数指标。这时,如果能够调取到被审查调查人修改时的合同底稿,对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将起到更为直接的作用。

要力求全面客观。一要围绕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要全面调取谋利事项,赃款来源、去向等证据材料。如不少受贿人都称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了”,这时,如能找到赃款的特定去向,如用于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二要全面收集影响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如针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有关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合伙做生意、理财等,要收集有关入股、分红、合同等书证,还原客观事实,以防发生认定错误。三要注意收集再生书证。当事人在案发前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伪造犯罪情节等。再生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后,有效收集再生证据,不仅能增加证据的数量,还可以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稳固原生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和信息,从而增强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供述受贿人通过补写借条、补签合同、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这时如果收集到相关虚假的借条、合同等证据,不仅能验证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也能间接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还能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抗审查调查的违纪行为。

要注意审查判断。要注意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要审查判断书证真伪。当发现收集的书证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对于一份购房合同,出于种种原因,买方、卖方、中介方、房屋登记中心等保管的合同有可能不尽相同。这时,调取书证就不能浮在表面,除了调取合同外,还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找到那份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二要及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书证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文要切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没取到,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如为了调取某一笔涉案资金来龙去脉的书证,将发案单位所有财务资料一股脑全部调取,并形成大量卷宗,但实际上这些卷宗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证,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小。又如为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数十本厚厚的招投标资料全部调取复印。其实,真正能证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只是相关公告、通知、合同及凭证等。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后期审理部门、司法机关审核证据的工作量,因此不能不加甄别判断全盘调取。(作者朱淦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书证的定义

施行“1+X”证书制度,如何解决考证教学两张皮问题?如何避免“证书形同鸡肋”的情形?如何让院校培养的人才契合企业的需求?

探索实施“1+X”证书制度,是“职教20条”的重要改革部署。“1”指学历证书,“X”指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前,全国已有22949所院校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共确定了92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作为一项新事物,试点推进中遇到文章开头提到的困惑与担忧。辽宁省于2019年9月正式启动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院校达到145所、项目达1036项,试点规模近13万人。除了常规的以培训、考试方式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辽宁省积极探索1+X证书制度书证融通工作,借鉴学分银行的方法体系,在全国率先制定基于学分银行“认证单元”的学习成果转换路径和规则。在5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5个试点院校开展书证融通试点,切实解决人才培养与证书标准、培养过程与培训过程、专业考试与证书考核相脱节问题。

从“1+X”到“1”中有“X”

施行“1+X”证书制度,学校面临设施设备、师资培训等投入,教学成本会增加。为学生开展培训,资源、时间、资金如何调配?学生是否接受?这些顾虑让很多学校对此制度持观望态度。参与证书制度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虽然掌握先进技术,但如何将技术技能和学校进行对接,并不擅长。这些问题影响着“1+X”证书制度的推进。

辽宁省从这些问题出发,探索书证融通工作。2020年6月,辽宁将学分银行制度引入“1+X”证书工作中,由辽宁学分银行管理中心作为统筹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中的技能点、知识点进行拆分、比对、整合和重构,制定出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都认可的标准,并制定学习成果认证转换路径;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认定标准,邀请专家制定证书标准认证单元,经学分银行确认后进行发布,并配合学校的教学和师资培训工作;学校按照学习成果认定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对教学进行调整,并进行考核及学习成果的转换认证,由此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互融互通。

以辽宁省首个试点书证融通的“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例。此证书的证书标准由一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该机构负责人王志强介绍,在学分银行的统筹下,机构组建由证书标准专家、学分银行制度专家、教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接专业教学标准,衔接学分银行的相关要求,对证书标准做“模块化”分解,形成20个认证单元,并开发模块化的考核题库以及具体的考核规则。参与试点的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证书标准,对课程进行调整,确定了《工业机器人现场编程》等3门课程与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证书中级认证单元转换,学分为8学分。培训评价组织邀请专家对学校课程、教学进行指导,对学校调整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考试条件与要求进行论证,最终由培训评价组织、辽宁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学校三方共同确认。

这三门课程,覆盖20个认证单元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点,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学习这些技能。学校以证书标准上的考核方式来对学生进行考核。每门考试对应20个单元中的六七个单元,一次考试,成绩可以顶课程和X证书模块两方面成绩。三门课程考试结束后,若考试成绩都在75分以上,即可获得“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中级证书,置换的8学分可以存入学分银行。这个转换规则也可以倒过来,即如果学生以参加培训、考证的方式取得了证书,那么凭借此证书,这3门课程可以免考(不可免修)。

通过书证融通,企业将自己的技能分解成与教学融合的模块,院校通过制定课证融通地图、优化课程标准、备案转换规则等方式重构人才培养方案。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课堂上实现融合,“1+X”走向“1”中有“X”。

从证书到求职敲门“金砖”

在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自控系主任姜伟看来,书证融通是职校“三教改革”的有力抓手。“书证融通工作推行后,我们采用全国的行业专家、教学专家总结出来的人才培养要求,对专业、课程、教学优化调整,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培养质量。”

对院校来说,参与书证融通工作还有诸多“好处”。教师要参加培训、获取“培训师”资质后才能进行相应教学,因此专业技能大幅提升;在日常教学中实施证书所要求的技能教学,不会给教师增加额外教学任务;学生通过上课就能把证拿到手,降低了学生取得证书的时间成本和学校的经济成本,提高了院校和学生参与“1+X”证书制度的积极性。

对企业来说,通过此方式及时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等有效地转化成人才培养的要求,大大增强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及时性和适应性,缩短技术技能人才上岗周期,同时加强了校企合作,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学生来说,认证课程及格即可获得“X”证书,避免重复学习与考试;置换的学分可存入国家学分银行,服务学生后续发展;学生获得复合型技术技能,为今后适应多元就业奠定基础。

推行“1+X”证书制度,是为了“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衡量“X”证书的含金量,持证毕业生的就业是标准之一。

辽宁省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副主任宁春认为,证书的含金量在融通过程中就有体现。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要求证书单位在认证单元开发上,邀请行业专家、龙头企业和行业代表性企业专家、院校专家共同参与,确保标准充分代表了企业对岗位技能要求,也能与学校教学融入;在开发题库方面,邀请企业技术人员参与命题,在考核中,要求企业技术人员担任考核师。“这样产生的证书,至少在辽宁省域内是受认可的。”宁春说,“让证书标准在全国、全行业获得认可,这是证书单位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如何让证书标准获得全行业认可?王志强坦言:“这是‘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最难点。”除了保证证书质量,他所在的证书单位与用人单位达成对持证人员就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持证人员优先上岗;开发了协同就业服务平台,让持证毕业生和优质企业在平台上互选。通过这些方式,加强持证毕业生的就业优势。

姜伟非常认可证书的含金量。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的这两年,学校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学校参与试点的专业招生人数逐年递增。

从试点到全面推进

通过开展“1+X”证书制度书证融通工作,辽宁较好地解决了人才培养与证书培训脱节的问题,提升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了职业院校“三教”改革,降低了学校及学生取得证书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强了学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至今,辽宁已在工业机器人装调、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宠物护理与美容、财务数字化应用、网络系统建设等5个证书领域、45所院校开展试点工作,修订人才培养方案23个,融通课程84门、技能点856个。

5月12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书证融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的技能等级证书都要以书证融通的方式去推进,并拨付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书证融通工作的全面开展。

除了资金支持,也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辽宁省教育厅职成处“1+X”证书制度工作办公室邸金南介绍,辽宁省教育厅经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协调,将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社部门“两目录一系统”,并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给予资金补贴。同时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认定后享有一定的税费减免。支持试点院校选择参与书证融通工作的企业的证书,给他们的证书做更多的宣传。政策支持下,目前辽宁已有68家培训评价组织的100个证书启动书证融通工作。

书证融通促进、深化了“1+X”证书制度的推进,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证书与产业的对接问题。参与“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书证融通试点的一所学校,其对应专业是国家“双高”计划中的核心专业,试点工作优先考虑了专业的办学优势,但与当地的产业不能很好地对接。辽宁全面开展书证融通工作后,将扩大试点专业范围,进一步在对接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上发力。

(作者:周彩丽)

来源: 教育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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