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某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杭州江干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李某某(李某某之母)向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转账200万元。同日李某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向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72万元。由于双方关于离婚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起诉其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难点及争议点在于:李某某母亲出资部分是为赠与还是债务?以及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根据近期法院的审判倾向意见,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大都认为是债务,理由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子女成家立业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出资购房,此时反而应当是子女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就当下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子女在婚后存在较为迫切的购房需要,而房价高企,当子女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满足购房需求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并不违背社会生活经验,但父母的出资购房款可能是父母大半生的积蓄,故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平,当没有出资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是赠与时,法院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经过张律师对承办法官过往办理类似案件判决的结果进行大数据检索分析,得出本案承办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是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承办律师通过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厚功底,有理有据,清晰明确的分析清楚了男方母亲出资的性质,成功说服法官将男方母亲的出资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不改变房屋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且将该房屋判归我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