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属于大件耐用消费品消费,早已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商家一旦在销售汽车过程有欺诈行为,轻者退车退费,重者会被处以三倍销售车价的赔偿。
2017年8月山东曹县的小丽,经过全家人的多次精挑细选,看中了某市的JEEP汽车4S店出售的一款价值近30万元JEEP指挥官越野车,8月27日小丽在缴纳了5000元定金和支付了5亏元首付后,又申请了车贷。因为出差一段时间,小丽并没有立即将新车开回家,而是将新车暂时寄放在了4S店五天后才提车回家。
经过近一年的使用,小丽发现美系车质量远没有想像的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莫名其妙的故障,多次到4S检修又查不出问题所在。2018年10月在一次车损事故报损的过程中,小丽惊奇的发现自己的爱车,在2017年8月29日有一次出险记录,而出险时间就是小丽将车暂时寄放在4S店期间,也就是说小丽买回来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而且商家从未向小丽说明过此事,这是明显的销售欺诈。于是小丽多次找这家4S店要求给予合同解释并要求退车、赔偿但均被拒绝,后小丽决定聘请在有着丰富汽车消费合同纠纷诉讼经验的李政律师代理起诉索赔。
我在代理该案后,首先确定该案案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在证据方面,首先我到保险公司申请调取了该车投保保险公司的接险时的全部报案记录,经查是该4S店的业务经理王某在小丽购车后并将车辆交付暂存的第三天(8月29日)报的险,报险录音大概内容是在某市乡村道路上该车发生单方事故,前保险杠受损。但在保险公司接险后准备勘验现场时,王某又打来电话称已处理结束,保险公司的人不用来了,所以后续的定损、理赔并未实际发生,也没有此次车辆的维修记录。第二步为补强相关证据,我方依据保险公司接险记录中的报险录音的描述,申请了对该车前保险杠的是否受损并修复的司法鉴定,经鉴定前保险杠确曾受损、补漆,据此商家欺诈销售的事实基本确定。
在确定诉讼请求和索赔金额时,我根据我方的相关证据的效力、受损车辆使用的时间和受损程度情况,建议仅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车。但小丽一方坚持要求依据《消法》第55条之规定要求商家除退车退款外,再赔偿三倍购车花费,共计90万元。
庭审过程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有二点:1、提车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发生在报险时间以前,有提车照片为证;2、报险是为了检验合作保险公司出险响应速度和态度,并没有真实发生。但被告对于证明提车时间的最有力证据《提车单》,在我方的强烈要求下,且以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导致真实的提车时间难以查清。经过庭审,法院最终确定了商家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但同时认为:因具体的提车时间难查清,且车辆原告自己使用时间较长,难以确认该车前保险杠受损就是4S店员工作为,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解除双方购车合同,退车退款。
本案胜诉经验总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中,因商家在交易信息量掌控上比消费者更有优势,消费者能否充分举证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本案通过保险公司出险记录和司法鉴定结论,基本锁定了商家销售欺诈的事实,同时在庭审中要求商家出示其掌握的重要证据(提车单),其拒不提供从另外一个方面证实了其欺诈销售的事实,本案中商家虽然未被判决高额赔偿,但最终被判决返还30万的购车款,损失惨重,所以诚信经营不但是商家的道德义务还是其法律义务,欺诈销售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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