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最佳范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诺钰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缺席)):白X强,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口孜镇白屯村村民,住该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南王乡镡村村,住该民村。

  再审申请人白X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X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维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8)晋01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本金和利息共计88481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太原市中院判决书第四页第12行认定:“关于本案欠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从已查明的事实看,2018年5月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的内容明确为“今欠王X华白家沟煤矿材料款贰拾肆万零陆佰元(240600)(已付伍万元正50000元)”。该欠条中并没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关于款项中包括双方有关高利贷借款的约定,故该欠条应当认定双方对材料的最终结算依据,应当据此认定欠款数额。……”

  申请人认为太原市中院的上述认定最明显的错误就是对基本事实严重缺乏证据,法官没有阅读一审案卷第34页(2018年7月18日11时00分至2018年12时00分)第9行至第35页倒数12行的如下开庭笔录: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被上诉人):2016年年初被告是给过我5万元的。10万多是垫付的现金,约定的利息是月息是5分,当时是他们自己谈的。本金10万元,给过2万元的利息,190600除了2万元都是我垫付的,这里面已经除了他给的2万元。利息是从2016年1月份开始算的。当时付的是2万的利息3万的工资。欠条复印件一份。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被(上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原告两次把我带到他老家,最后打这个条子时间直接付工程款,24万是加上高利贷2016年4月29日到5月中旬付过5万元。240600元就是100500元加上利息构成的。付的5万,这5万没有分开是付的什么。100500全部是材料款(也就是本金),包括在这5万里面。

  被(上诉人)代(代理人):5万是工程款,根本不是2万的利息3万的工程款。

  原:利息从2016年1月算的月利按5分到2018年4月连本带利240600元,我垫付的2000多的利息还有给了银行工作人的2000多,后他付了我5万。

  被:给多给少利息我不知道,总的来说打了240600元的条子,本金100500元,付了5万元。材料款5万是被告付的。

  原:当时就没有分工资和材料款的。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入库单复印件,证明100550元是材料款。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无异议。

  审:原、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同起诉状。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法庭调查事实清楚,就是100550元材料款,双方认可,原告方诉请的欠据24万元多的总额除还了5万元剩余190600元,材料款以外的是利息,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请求法庭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调整。5万元是在2016年4—5月份还的,5万还了后材料款引起了变挂,因为在2016年4—5月利息产生不了5万元也产生不了2万元,请求法庭考虑被告的返还意见。

  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已对申请人给其所写240600元的欠条所含的月利息5分钱及申请人所付其5万元是材料款加5个月的利息讲得清清楚楚,但太原市中院的判决完全不看一审开庭笔录中被申请人的陈述认可。虽然申请人在二审法院没有出庭,但作为二审法院不应当不看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不应当形成认定和判决错误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第76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在一审法院承认的事实给予确认,改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二、被申请人在二审法院提供不了新的证据,根本推翻不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改判,确属错改判。

  被申请人在二审提供三个证人,证人皆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等问题,没有证明力,不可信。

  证人一个是张秀平,一个是李俊平,另一个是张向旭;张秀平是被申请人的妻子,李俊平是被申请人的同胞弟弟,很明显这两个证人均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明效力;另一个证人张向旭,倒是与被申请人是一般关系,但张向旭给申请人证实他的证明是被申请人写好后让他抄写并签字的,完全不是他的本意,他现在表示确实不明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济往来情况,并声明那份为二审法院提供的证明无效。

  从以上被申请人在二审法院提供的三个证人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明证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及另一个证人张向旭的证明内容问题。显然,被申请人在二审法院所提供的三个证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明效力,根本推翻不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采纳这三个证人的证言进行了改判确属是认定和判决错误。

  三、太原中院判决书认定的另一个错误认定是判决书倒数第6行:“至于是否涉及与案外第三人的高利贷借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当事人可另案诉讼主张”。这样的判词放到这里,给人的错觉是欠条中不包含月息5分的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给明确认可申请人给其所打欠条240600元中已经包括了从2016年6月份起至2018年4月份计23个月,按月利率5%的计算金额,二审判决书所提让当事人另案诉讼主张,显然是错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在一审开庭笔录中已承认约定月息5万元并已计算打入总欠条金额240600元中,一审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金额正确,二审不能改变。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没有阅读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不看被申请人在一审法庭上承认的月息5分的高利约定及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5万元是材料款加利息的详细约定陈述记录,同时也不去审查证人的资格及证明效力,在申请人未到庭,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本应发回重审的案件,却错误地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并错误地改判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90600元。实属改判不公正,不合法,不正常。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特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受理,并改判维持古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白X强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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