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然

  【案情】

  沈某和男方李某自由恋爱结婚。沈某是在家照顾家庭,李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沈某和李某结婚了一段时间后,沈得了比较严重的病,因沈某病一直无治愈希望,李某提出了离婚,沈某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

  【律师评析】

  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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