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量刑时,情节是第二位考量事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洁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权力与私利益的交易,除了数额能够反映这一交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外,犯罪分子对公权力职责违背的程度和因此造成的损失,作为交易的一方内容和交易后果,是数额之外能够反映受贿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第二位的考量因素。

  解释规定的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多次索贿”等情节均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关。多次索贿,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再次受贿,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反映了公权力和私利益交易的危害后果;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有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重要职位,影响公权力的有效行使或者有机会利用公权力为恶。上述情节,作为直接反映公权力和私利益交易本质特征的公权力一方的事实,应当作为对受贿罪裁量刑罚时第二位的考量事实。

  如果同时具备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事实和情节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情节这两方面的事实和情节,当然应当裁量更重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罪裁量无期徒刑、死刑,也需要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事实和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项还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是具备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中一个方面的事实或情节,还是同时具备数额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两个方面的事实和情节,是能否使用死刑的标准,也是区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和应当(必须)判处无期徒刑的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反映公权力和私利益交易这一受贿罪本质特征的数额事实和情节事实,如果同时具备,且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和损失特别重大的程度,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含立即执行、终身监禁、死缓)这样的重刑。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与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一致的,均要求适用死刑应当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的事实和情节。

  即使不涉及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的适用,在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种法定刑幅度内裁量刑罚时,也应当坚持首先考量数额,其次考量犯罪分子对公权力职责违背的程度和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一方法。

  在同时具备数额和情节的情况下,对刑罚裁量的影响,并不是数额必然大于其他情节。首先考量哪方面的事实,是裁量刑罚的步骤和方法,并不代表这方面的事实必然大于其他方面的事实或情节对裁量刑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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