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量刑时,事前事后情节也需考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芷松

  对受贿罪裁量刑罚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可以划分为:

  (一)犯罪的事前情节

  比如累犯、再犯、前科、曾受行政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等,这类情节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二)犯罪中的情节

  比如受贿罪中能够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权力职责的违背程度、造成损失大小、受贿人的主观恶性的情节,这类情节反映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三)犯罪的事后情节

  比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坦白、认罪、真诚悔罪、立功、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这类情节反映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已经减轻,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已经得到减少或者挽回。

  除了上述第二项犯罪中的情节外,第一项犯罪的事前情节和第三项犯罪的事后情节,在对受贿罪裁量刑罚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情况下,犯罪中的情节反映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在定罪的基础上应当首先考虑,比如,受贿罪的数额和能够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权力职责的违背程度、造成损失大小、受贿人的主观恶性的犯罪中情节,在此基础上,也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前情节和事后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法律规定,都强调了对受贿罪裁量刑罚时应当对事后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由于受贿罪涉及刑种较多,法定刑幅度比较大,在根据数额和情节确定法定刑幅度之后,刑种的选择和具体刑期的裁量,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不同事实和情节的具体内容,确定其对受贿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具体影响,以及其对确定受贿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影响,客观、公正裁量具体的刑罚。

  总之,不同事实和情节对受贿罪的量刑有不同影响,在裁量刑罚时,既应当注意对不同事实和情节考量的先后顺序,也应当注意同事实和情节的具体内容对裁量刑罚的具体影响,不能因为强调某一或者某些情节,忽视或虚化其他情节,导致量刑偏轻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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