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致人身亡驾照吊销多久,正常交通意外致人伤亡怎么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同博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驾照吊销多久,正常交通意外致人伤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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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亡得到谅解后还判刑吗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 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 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二、交通肇事致死怎样定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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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逃逸)又造成加重结果(致人死亡)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


来源:马鬃山高速交警大队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人被车撞死了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赔偿标准:一、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二、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明细

开车撞死人的行为不仅需要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开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呢?

肇事致人死亡驾驶证会吊销吗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28日零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一工地搅拌站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车后负责装卸货物的工人李四(化名)相撞,致李四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犯罪行为到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在搅拌站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搅拌站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案准确定性需要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概念及共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两罪在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言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两罪的犯罪结果相似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满足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的起因存在各种可能性,如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或者其他方式下的过失导致的死亡结果,本文旨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情况下讨论二者的区别:

(一)侵犯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二)对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定不同

这是区别两罪的关键点。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道路的认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时间和空间没限定,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任何时间、地点。

三、结合本案

张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工地搅拌站内倒车时与车后方负责装卸货物的李四相撞,致李四当场死亡,主观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车后还有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客观上造成了李四当场死亡的后果。该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地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上也不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而是在工地作业时,故张三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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