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法规2025,交通法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

交通事故 编辑:施浩一

一、非机动车交通法规2025,非机动车交通法规

非机动车交通法规要求骑自行车走右侧自行车道,过马路走人行道,乘坐公共汽车先下后上,行走在人行道内,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学龄前儿童需有成年人带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需遵守交通信号灯控制。

法律分析

非机动车交通规则条例

1、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5、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9、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非机动车交通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规范作了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各行其道是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

二、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除应遵守“红灯停、绿灯行”一般规定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绕中心点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此外,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上述1、2、3项的规定外,《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还专门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原有的“非机动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须下车推行”的规定作了修改,《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四、非机动车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一样,也存在一个合理的承载限额,一旦超出这一限额,将带来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为此,《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停车秩序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由于目前非机动车数量庞大和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停车秩序是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地方,必须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并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随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选择合适的地点停放,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交通法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

交通法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具体如下:1、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驶规定: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2、横过机动车道。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3、行驶时速限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4、借道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5、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6、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7、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不得醉酒驾驶;(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8、驾驶畜力车。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具体如下: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5、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如下: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机动车在驾驶员驾驶的过程中与非机动车与冲突的,双方应当及时冷静下来,使用正确方式进行解决问题。有必要的话可以向执法人员寻求帮助。其中,若是追尾碰撞前车的,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如下: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四、道路交通法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

法律主观:非机动车过十字路口的交通规则如下:1、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新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六、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新标准

法律分析: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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