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资管产品管理人该怎么办,企业融资破产以后融资款项需要归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安璇

  资管产品可能以债权、股权或债权+股权的模式投资于融资人。当融资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我们建议资管产品管理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代表投资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

  《资管新规》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资管产品管理人实施的行为也有所区别:

  债权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代表投资者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如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决议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等。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等“投资”模式,对融资人已经触发回购条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融资人享有债权,此类模式宜按债权进行申报。

  股权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虽有股东身份,仍应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各种具体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在“名股实债”类的投资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对主张债权还是股权尽早作出判断,选择对投资人更为有利的模式,不排除这个判断过程需要启动投资人决策机制。不过,投资人或者资管产品管理人无权认定自己到底是债权人还是股东,这是管理人和破产法院的权力。因此,即便认为做债权人更好而进行债权申报,最终很有可能因涉及第三人利益,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而被否定。

  股权+债权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该结合上述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模式实施具体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资管产品既是融资人的股东,也是融资人的债权人,确有国内法院适用深石原则认为股东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的案例。

  第二,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

  《信托法》、《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均对受托人的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作出了规定。受托人应该根据具体的规定和与投资人的约定,持续性地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时,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应对措施。

  第三,必要情况下,应当及时征求投资人意见。

  融资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资管产品管理人宜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投资人意见。

  对于一般的程序性事务,如申报债权等,可自行决定,并在事后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宜,如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其可能改变投资人投资的财产的运用模式,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应当进行表决的,若具备征求投资人意见的条件,应当及时征求投资人的意见,并按照最终的表决结果处理。但是,若在穷尽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仍不具备征求投资人意见的条件的,如在破产管理人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意见征集工作,也可在综合专业机构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据后,依照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避免因征求意见等原因,丧失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四,尽量稳定投资人情绪,避免产生不利影响。

  当融资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于投资人可能产生较为强烈的不安情绪,资管产品管理人往往面临着较大的社会压力。为了进入破产程序工作的顺利进行,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做好与投资人的沟通工作,安抚投资人情绪,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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