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返还彩礼的标准最新法律规定
大家好,由投稿人苏然颖来为大家解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返还彩礼的标准最新法律规定这个热门资讯。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返还彩礼的标准最新法律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返还彩礼条件
订婚近3年时间,男友仍没有结婚的打算,心灰意冷的刘娜铁了心要分手。男友挽回失败后,把刘娜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给刘娜及其家人的礼物、转账等共计18万余元。3月24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订婚3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回“彩礼”
刘娜跟王鹏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2019年4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鹏称,他按照习俗给刘娜及其家人含金器在内,共计彩礼8万余元。
订婚后两人同居生活,由于王鹏不愿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多次沟通、协商,企图挽回感情,均无果。王鹏称,3年来,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为刘娜及其家人共计花费近10万元。
分手后,经王鹏申请,双方村委会进行了调解,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鹏将刘娜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们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面对王鹏的起诉,刘娜及其父母很气愤,认为王鹏所称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王鹏在订婚时只给付了50008元的彩礼,逢年过节等花费并不多,其他都是虚假陈述。同时,两人订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长达3年之久,王鹏不愿与刘娜结婚,分手过错方在于王鹏,他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即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成立,如双方最终解除了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
刘娜与王鹏订立了婚约并收受了彩礼,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鹏提出要求刘娜返还彩礼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刘娜及其父母收受的彩礼包括50008元礼金及价值10515元金器,共计60523元。考虑到刘娜与王鹏确立婚约关系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酌情认定由刘娜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因本案彩礼是刘娜及其父母以家庭名义进行收取,因此,王鹏要求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王鹏与刘娜在交往过程中于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的礼品、礼金,以及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属于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礼节性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王鹏与刘娜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及银行转账,双方互有转账,部分为“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解除婚约时不予返还;其他双方微信及银行转款,因两人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必然会产生日常生活消费性开支,对于这部分支出也不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彩礼的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给付方要求接收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给付的彩礼,则需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接收男方的彩礼,只是女方自己接收了彩礼,则女方父母无需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订婚近3年时间,男友仍没有结婚的打算,心灰意冷的刘娜铁了心要分手。男友挽回失败后,把刘娜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给刘娜及其家人的礼物、转账等共计18万余元。3月24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订婚3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回“彩礼”
刘娜跟王鹏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2019年4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鹏称,他按照习俗给刘娜及其家人含金器在内,共计彩礼8万余元。
订婚后两人同居生活,由于王鹏不愿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多次沟通、协商,企图挽回感情,均无果。王鹏称,3年来,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为刘娜及其家人共计花费近10万元。
分手后,经王鹏申请,双方村委会进行了调解,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鹏将刘娜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们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面对王鹏的起诉,刘娜及其父母很气愤,认为王鹏所称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王鹏在订婚时只给付了50008元的彩礼,逢年过节等花费并不多,其他都是虚假陈述。同时,两人订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长达3年之久,王鹏不愿与刘娜结婚,分手过错方在于王鹏,他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即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成立,如双方最终解除了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
刘娜与王鹏订立了婚约并收受了彩礼,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鹏提出要求刘娜返还彩礼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刘娜及其父母收受的彩礼包括50008元礼金及价值10515元金器,共计60523元。考虑到刘娜与王鹏确立婚约关系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酌情认定由刘娜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因本案彩礼是刘娜及其父母以家庭名义进行收取,因此,王鹏要求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王鹏与刘娜在交往过程中于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的礼品、礼金,以及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属于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礼节性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王鹏与刘娜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及银行转账,双方互有转账,部分为“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解除婚约时不予返还;其他双方微信及银行转款,因两人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必然会产生日常生活消费性开支,对于这部分支出也不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彩礼的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给付方要求接收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给付的彩礼,则需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接收男方的彩礼,只是女方自己接收了彩礼,则女方父母无需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前亮 马一倩
(来源:三湘都市报)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订婚近3年时间,男友仍没有结婚的打算,心灰意冷的刘娜铁了心要分手。男友挽回失败后,把刘娜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给刘娜及其家人的礼物、转账等共计18万余元。3月24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订婚3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回“彩礼”
刘娜跟王鹏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2019年4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鹏称,他按照习俗给刘娜及其家人含金器在内,共计彩礼8万余元。
订婚后两人同居生活,由于王鹏不愿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多次沟通、协商,企图挽回感情,均无果。王鹏称,3年来,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为刘娜及其家人共计花费近10万元。
分手后,经王鹏申请,双方村委会进行了调解,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鹏将刘娜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们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面对王鹏的起诉,刘娜及其父母很气愤,认为王鹏所称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王鹏在订婚时只给付了50008元的彩礼,逢年过节等花费并不多,其他都是虚假陈述。同时,两人订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长达3年之久,王鹏不愿与刘娜结婚,分手过错方在于王鹏,他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即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成立,如双方最终解除了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
刘娜与王鹏订立了婚约并收受了彩礼,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鹏提出要求刘娜返还彩礼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刘娜及其父母收受的彩礼包括50008元礼金及价值10515元金器,共计60523元。考虑到刘娜与王鹏确立婚约关系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酌情认定由刘娜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因本案彩礼是刘娜及其父母以家庭名义进行收取,因此,王鹏要求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王鹏与刘娜在交往过程中于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的礼品、礼金,以及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属于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礼节性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王鹏与刘娜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及银行转账,双方互有转账,部分为“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解除婚约时不予返还;其他双方微信及银行转款,因两人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必然会产生日常生活消费性开支,对于这部分支出也不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彩礼的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给付方要求接收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给付的彩礼,则需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接收男方的彩礼,只是女方自己接收了彩礼,则女方父母无需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返还彩礼纠纷案由
是否可以诉求返还彩礼,不看彩礼是否达到了“天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即俗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返还彩礼——不看是否达到“天价”。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种,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三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有很多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
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之后共同生活,接着发生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又如,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有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发生了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再如,彩礼给付,给付人/接收人是一方父母,这种又应如何处理?
还有很多……。
显然,该份司法解释对很多实际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最高法后续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24年1月17日发布,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只要是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都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只要是对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无论金额多少,给付一方都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不看是否达到“天价”。
(二)明确了彩礼范围
处理彩礼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彩礼”。
1.属于彩礼的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法院需要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2.不属彩礼的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下三类财物“不属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一方父母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共同当事人
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的一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四)“已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诉求返还彩礼
根据《规定》第五条,分两种情况:
1.原则:“已登记+共同生活”的,法院不支持返还此彩礼。
2.例外:“已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等,确定是否返还、返还比例。
3.如何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笔者注:根据此前司法解释,须“已登记+未共同生活”才支持彩礼返还,现在放宽到“已登记+共同生活较短+彩礼数额过高”)
(五)“未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诉求返还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未登记+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返还比例。
(笔者注:此前的司法解释,要求“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现在放宽到“未登记+已共同生活”)
三、其他
2025年,最高法也发布了新的婚姻家事纠纷司法解释,也即2025年1月15日发布,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即俗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但该司法解释未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所以,关注前两份司法解释即可。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返还彩礼的标准最新法律规定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