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区别,修改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玲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区别,修改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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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和改编权

从辽东湾的晨曦到南海的晚霞,祖国的海岸线绵延万里,承载着千年文明的波澜壮阔。这里是开放的窗口,是创新的热土,是文明与自然的交响。沿海地区正以新质生产力为引擎,在高质量发展的航道上破浪前行,书写着新时代的壮丽篇章。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发起“共绘祖国海岸线”作品征集展示活动,诚邀您执笔为舟、光影为帆,和我们一同踏上这场“蔚蓝之旅”,围绕对外开放、海洋经济、乡村振兴、历史文化、海疆风貌等维度,用美文、靓图、短视频等形式,以“小切口”真实而鲜活的视角描绘发展之美、记录创新之姿,共同描绘中国式现代化在蔚蓝海岸线上绽放的璀璨图景。

自征稿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1.投稿应紧扣主题,内容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2.图片作品要求图片清晰,图片大小建议不超过500KB,仅支持JPG、PNG、JPEG格式;

3.短视频作品要求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不带角标、台标、水印等,单个视频文件不超过800M;视频时长5分钟以内;支持横、竖屏格式;视频可加字幕,字幕为简体中文。

1.投稿方式:通过征稿专用邮箱(xuhuitong2019@126.com)投稿。投稿时,邮件名统一为:【共绘祖国海岸线】姓名+标题+联系方式。

2.展播方式:“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将在APP端推荐频道活动展示专区、上海学习平台择优刊登来稿。“上海徐汇”微信公众号、“徐汇通”App将择优刊登本地读者优秀作品。

1.投稿者均须写明作者姓名、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庄)及联系电话。

2.投稿者需保证所投稿件为原创且享有全部合法权利,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则由投稿者承担法律责任。

投稿者为单位的,应确保投稿单位享有所投稿件的完整知识产权。投稿单位应检视在与稿件创作者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协议》等聘用手续中有无版权归属的相应约定。没有相应约定的,需就所投稿件签订专门的版权协议。

3.所投稿件一经选用,即视为投稿者独家、免费、长期授权主办单位行使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全部权利,包括该等权利的转授权。

4.主办单位及其被授权人在不改变稿件原意的基础上,可以对所选用稿件作必要修改。

5.主办单位选用的稿件,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以及著作权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庄)仍可免费进行非商业性使用,如需授权其他人使用,则须取得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

6.凡应征投稿即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征集启事的所有内容。对于本次活动的有关细节问题,主办单位有权进行技术性解释。

欢迎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积极参加作品征集活动。

编辑:孙清渠

校对:孙清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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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是什么意思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树立“党建强、发展强”理念,推进党建工作“软实力”转化为业务发展“硬支撑”,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支撑网络强国建设,由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网联”)主办,光明网承办的党建工作案例征集活动于即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建设“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党支部,守正创新、狠抓落实,在强化政治引领、深化理论武装、提升传播实效、净化网络生态、发展数字经济、维护网络安全、开展网络公益、推进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加强难题攻关等方面,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创新模式,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二、工作要求

(一)填写推荐表

根据要求填写《党建工作案例推荐表》(见附件),案例题目应准确总结或概括案例内容;案例内容真实可靠,逻辑清晰,语言凝练,叙述客观,应包括案例背景、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篇幅1500-2000字;可配2-3张高清图片,图片说明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名称,置于案例对应的文字部分。

(二)提交材料

《党建工作案例推荐表》由报送单位党组织或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盖章后,扫描生成PDF文件,且大小不超过10M。

以附件形式上传PDF版《党建工作案例推荐表》及word版案例内容至指定邮箱(dangjian@cfis.cn),邮件主题按照“省份(区市)-单位名称-案例题目”的格式命名(例如,北京市-光明网-党建引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三、成果运用

(一)专家评审

中网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例进行评审。

(二)宣传展示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案例将择优在光明网、中网联官方宣传平台等开设专题专栏进行集中宣传展示,并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借鉴。

(三)交流推广

邀请党建工作典型案例单位代表、会员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等在2026年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党建工作交流会上进一步介绍经验,交流推广。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以收到作品时间为准)。

五、版权归属

(一)推荐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主办方提供的作品享有完全的、排他的著作权。

(二)推荐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主办方根据需要可以对推荐方作品行使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以及汇编权等权利。

六、其他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未尽事宜,请向主办单位咨询。

中网联联系人:宫良帅 18501033205,010-55624959

光明网联系人:张 哲 13126715459,010-58926404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2025年3月4日

附件:《党建工作案例推荐表》

来源: 光明网-党建频道

修改权的保护期限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偷偷搬运”微短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近年来,小体量、快节奏、低成本的微短剧已经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一集几分钟的“爽感”让观众们直呼“很上头”。但是,随着微短剧“野蛮生长”,各类盗版现象日益凸显。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偷搬运”微短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9日,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2023年6月20日,以小说《重XX》为剧本,改编拍摄的网络微短剧《恰XX》在某榕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2023年9月4日,上述微短剧在授权平台“某夏视频”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均需付费观看。该微短剧上线后,市场反应热烈,在某网络社交平台话题阅读量高达116.3万,“反转”“打脸”的剧情让观众直呼“过瘾”。

精心制作的短剧上线后广受观众喜爱,权利人某视频公司却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XX》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XX》完全一致!某短视频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甚至以为《这XX》是微短剧《恰XX》的别名,某短视频APP中微短剧《这XX》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其后,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2、3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并且对第18集至第99集的观看进行收费以此获利,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心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张婵


微短剧一般是指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十五分钟左右的剧集作品,一般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特点是单集时长短,总集数较多,主要以手机竖屏方式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XX》有连贯的主线、独特的情节以及原创的拍摄角度和画面,具有文艺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实际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的权利,以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原创性劳动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在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情形下,侵权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予以认定。




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宁立志

微短剧,作为互联网平台上一种新兴且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短篇幅影视创作作品,其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它们凭借体量小、节奏快、成本低的独特优势,迅速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的新类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随着微短剧近年来的“野蛮生长”,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多元,其中“搬运工”与“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宽泛模糊的平台责任等问题,一方面使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望而却步,致微短剧知识产权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创作者的原创热情,阻碍了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

这一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解决微短剧版权争议、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对于实现该行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微短剧在生产、传播、消费各环节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应当通过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保护,引导市场回归理性。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强化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有效提升微短剧版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微短剧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意和创新的持续涌流,还能够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婵、曾子仪
漫画:宋雨
编辑:段茜茜


修改权限命令

【2025年139期】




近年来,小体量、快节奏、低成本的微短剧已经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一集几分钟的“爽感”让观众们直呼“很上头”。但是,随着微短剧“野蛮生长”,各类盗版现象日益凸显。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偷搬运”微短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9日,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2023年6月20日,以小说《重XX》为剧本,改编拍摄的网络微短剧《恰XX》在某榕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2023年9月4日,上述微短剧在授权平台“某夏视频”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均需付费观看。该微短剧上线后,市场反应热烈,在某网络社交平台话题阅读量高达116.3万,“反转”“打脸”的剧情让观众直呼“过瘾”。


精心制作的短剧上线后广受观众喜爱,权利人某视频公司却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XX》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XX》完全一致!某短视频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甚至以为《这XX》是微短剧《恰XX》的别名,某短视频App中微短剧《这XX》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其后,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二三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并且对第18集至第99集的观看进行收费以此获利,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心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张婵


微短剧一般是指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十五分钟左右的剧集作品,一般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特点是单集时长短,总集数较多,主要以手机竖屏方式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XX》有连贯的主线、独特的情节以及原创的拍摄角度和画面,具有文艺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实际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的权利,以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原创性劳动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在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情形下,侵权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予以认定。


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

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宁立志


微短剧,作为互联网平台上一种新兴且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短篇幅影视创作作品,其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它们凭借体量小、节奏快、成本低的独特优势,迅速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的新类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随着微短剧近年来的“野蛮生长”,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多元,其中“搬运工”与“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宽泛模糊的平台责任等问题,一方面使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望而却步,致微短剧知识产权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创作者的原创热情,阻碍了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


这一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解决微短剧版权争议、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对于实现该行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微短剧在生产、传播、消费各环节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应当通过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保护,引导市场回归理性。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强化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有效提升微短剧版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微短剧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意和创新的持续涌流,还能够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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