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及其索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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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及其索赔(上)

  作者:温显俊律师/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大致有三种:1、自行协商解决;2、交通管理部门处理;3、法院诉讼。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第一种途径:

  (一)自行协商解决:

  1、自行协商的条件:首先要了解自行协商的条件,虽然在处理所有案件的过程中,你都可以和对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但是牵扯到一些人员伤亡、保险索赔等方面的事情,有些案件并不适合自行协商解决。

  适用自行协商的解决方式案件种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我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适合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大多具有这么两个特点。1、发生的仅仅是财产损失事故,他不涉及人员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就是说,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是谁的责任一目了然双方也没什么争议。

  总之一句话:自行协商解决途径主要适用于处理一些仅涉及财产损失的简单的小事故。而对一些发生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不宜采用这种方式。

  2、运用自行协商解决途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因为自行协商除了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外,没有第三方参与,仅凭口说,事后一旦产生纠纷,有一方不认账了就无法说清楚。所以,为了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采用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事故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要尽量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用手机、数码相机或者录音机拍下现场照片或者录下双方的对话,这些都是防止“私了”后出现纠纷的自我保护方法。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

  (2)车辆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采取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时,应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协商,而不是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协商。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首先从年龄上看: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事情能够自己做主。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例如10岁的孩子可以买钢笔橡皮,但是他要是到汽车店订了一辆汽车,这就不行。事后其父母不同意的话,则其行为无效。因为孩子的年龄理解不了订汽车后果。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次从精神状况上看: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当车辆和上述这些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特别注意,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解决;不要和这些特殊人员本人自行协商解决。另外,当和老人、孕妇之间等发生事故时也要特别注意,尽量通过交警或法院走法律途径解决,面留后患。

  (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122):

  1、交管理部门处理的条件: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对此也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事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注意以下问题:

  (1)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1)原始现场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2)变动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点,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六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尽量保护事故第一现场尽量不遭破坏。特殊情况下,必须变动原始现场的,比如说事故发生在野外,周围无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救助,此时需要运用事故车救助伤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现场加以固定,用粉笔把事故车的位置标下来,没有粉笔用土,或者画个草图,极可能多的保留一些证据,方便交警公正处理。

  (2)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图》。

  《询问笔录》和《现场图》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极为重要的两个证据。一旦你在上面签字按手印,日后想反悔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询问笔录》和《现场图》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首先交通警察给你做询问笔录时,对所询问的问题时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例如下面的问题:你当时离马路边有多远?如果你是位行人且立即回答一米的话,就可能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因为“马路边”是个模糊的概念,到底马路边指的是哪里,你到底是在人行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还是在机动车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必须问清楚,否则你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在机动车道内。因此在交通警察做询问笔录时,如果不认真对待,或在措词上不注意,就会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除了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外,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现场图不符合实际。然而再不符合实际也无法证明,因为你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交通警察所绘制的现场图。那么在现实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待现场勘察呢?我认为(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发现有不明白或看不懂的地方,要求勘察人员给与解释;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否则不予签字。(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3)认真对待《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将来索赔的证据。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上来讲,他虽然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担是却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张法律文书。因为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它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比如,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过程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不需要再对他进行审查;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但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为要想推翻它可以说是太难了,我们知道交警是处理事故的专家,专家作出来的东西普通人士很难推翻,推翻不了该证据就会被法院采信,成为法院定案的证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对于其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事故认定书一般有三大部分内容:A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B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C责任认定部分。我在这着重讲一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具体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大家一定要注意: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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