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范围,公路用地外缘怎么界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雪子

公路用地范围,公路用地外缘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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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农村道路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0m,北方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村道路属于农村设施建设用地中的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包括村道用和田间道。

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

2023年2月10日,广西印发的《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路基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为农村道路(含田间道路),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农村道路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目前农村道路最新的政策规定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现在统一为占补平衡)。可以翻新,但不能随意拓宽,如果拓宽,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现在统一为占补平衡)。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对田间道路可优化调整。

策依据: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原有的农村道路可以翻新或拓宽吗?


2023年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公路用地是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路用地不包括在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设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公路法》 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2023年2月10日,广西印发的《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公路用地管控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执法职责分工。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在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执法人员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违法种植作物被清理。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陈璋通讯员英正景、童思怡)为保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给群众营造“畅安舒美”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5月20日,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三支队一大队联合高速交警、养护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5月23日,联合执法人员发现辖区杭瑞高速K250km+180m处西幅,溪头乡城口村靠近高速公路用地的隔离栅内有村民种植农作物。为此,执法人员联合多部门及时联系城口村委会,找到涉事村民,劝导其停止种植行为,并责令涉事村民限期自行清除非法种植农作物,恢复路面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种植农作物,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追责。由于村民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以宣传教育为主,对该村民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联合执法人员还对沿线居民宣传了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进一步引导村民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达到“清除违法一处、宣教群众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大队将对标日常路面巡查、路域环境整治、桥梁保护执法的相关要求,树立长期作战意识,结合“路政宣传月”活动,强化协作联动,持续深入推进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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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控制区的区别

《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均规定了公路外缘起一定距离内禁止采矿。其中,《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前述一定范围内,具体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而按照《公路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可见,综合上述规定,前述禁止公路外缘起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矿的“公路”,主要应是指技术等级达到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且属于国道、省道、县道或乡道的公路。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还规定了村道参照乡道执行。

上述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实践中较易识别,因为属于国道、省道的公路均进入国家公路网且有确定的编号,国道为“G”字头,省道为“S”字头。县、乡、村道均属于农村公路,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农村公路的县、乡、村道应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且纳入统计年报里程,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而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此外,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四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根据市级地方规章(注:比如百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08]3号)的规定也可以属于村道。

小结:公路外缘起一定距离内禁止采矿规定中的“公路”包括技术等级达到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的国道、省道、县道或乡道,以及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四级以上技术标准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或建制区所辖区域内的村道。

公路用地可以建房吗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4〕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18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路用地(金山亭林镇亭耀路以东、南枫公路以南部分剩余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东至亭虹路,南至27-01地块,西至亭耀路,北至26-02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470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08.40平方米、建设用地0.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603.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03.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红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2845.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45.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15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57.30平方米、建设用地0.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婷婷 金瑜婷

联系电话:67326083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区规划资源局

编辑:干钰琼

责编:俞萝寅、潘婷

审核:陈建军、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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