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与民事裁决救济情况之比较,裁决仲裁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月惠

  2018年6月2日,甲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就工艺品定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220件特制工艺品,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同时约定有交付方式、违约责任,最后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委为甲市仲裁委。

  2018年9月1日,约定交货期限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询问交货情况,回复是没有完工,并且工期不确定。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联系,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决定不在继续等待下去,遂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其后向甲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并赔偿乙公司损失3万元。经甲市仲裁委审理并作出裁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预付款12万元,同时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收到裁决书的乙公司感觉很无奈,明明占理,却裁决结果不满意,按照现行的《仲裁法》规定,仲裁施行的是一裁终局,不服裁决方在目前状况下,无法向仲裁地中院提出撤销之诉,即便提出也可能会被驳回申请。

  针对以上案例,笔者现就《仲裁法》和《民诉法》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裁定的救济情况做简单比较如下:

  第一,申请救济法定情形不一致。

  《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况共有6种情形,《民诉法》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共有13种。

  第二,接受救济的主体不一致。

  《仲裁法》规定的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接受主体是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民诉法》规定的接受再审申请的主体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是原审人民法院。此外,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或者抗诉程序,以纠正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

  第三,提出时限不一致。

  《仲裁法》规定的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为收到裁决日日起六个月内(裁决书的生效日为作出日)提出,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时限为判决、裁定生效日起六个月内。存在法定情形的,则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综合比较以上规定,作为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条款应当谨慎,不仅要考虑仲裁具有快捷、高效、一裁终局的特点和优势,但也具有仲裁收费较高、救济困难等缺点。为此,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应该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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