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 还可以请求增加吗,协议抚养费已签,太高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梓振

  前两天有位客户向我咨询:她跟她老公之前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她老公每月2500元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由于近段时间物价猛涨,孩子也即将升学,可不可以再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疑问,今天,我们就结合法条和诸多案例,给大家好好地分析分析:

  一、法律的规定

  抚养费,顾名思义,就是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对未成年人所花费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的离婚时,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所负担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本文所讨论的抚养费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统称抚养费),而金额的多少应在双方离婚时就予以确定,那么随着时间的推行,抚养费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当然不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就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对于本文首的问题,答案已经很明显了:可以增加抚养费。

  但是抚养费是可以随意增加的吗?当然不是,那么重点来了,怎么理解法条中的“必要时”和“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给出了参考:“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综合这两条和法院的判决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在判决是否应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上,大部分是从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着手:

  二、要件

  (一)时间。

  此处指的是从双方达成抚养费协议(或者确定抚养费金额的生效判决)的时间点到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时间点的距离。我们发现,虽然法条及最高院的意见都没有把“时间”这一维度作为增加抚养费的要件,但实践中大部分法官都会考虑把“时间”作为判断是否“必要”的标准。比如在在崔某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原告父母离婚至今已逾一年,物价有所上升,生活成本有所增加,原告患有双肾结石,现在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合理合法;而崔某甲与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本案起诉增加抚养费距离其上次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时间尚不足一年,本地生活水平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除却生活、学习的必要支出,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其他需要重大开支的事项”,驳回了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刘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郑某乙与郑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以及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案等多个案件中,法官都是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大部分法官是把一年作为认定是否“必要”的基础。

  (二)必要性。

  此处的必要性指的是有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性,主要指的就是最高院意见中的“(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是原告(也就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必须要证明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比如在陈某旋与陈某敬抚养费纠纷中,原告提交了其体弱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为早产儿,身体较弱,医疗费支出数额较大,且其已届接受教育的年龄,需要支付教育费,在此基础上酌情判决增加了抚养费;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原告提交的产生相关教育费用的相关证据,上学的实际需要以及课外补习班等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都会被认为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

  我们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病或者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补习教育)都是增加抚养费的一项重要理由,那么是不是只要被扶养人患病或者变更教育环境就一定能增加抚养费呢?这并不当然,而是取决于原告的举证,比如在陈某洲诉吴某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其心理上有问题,需要专业治疗,提供了心理咨询费的收据,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认为:该费用凭证仅系收据形式,支付主体、机构资质、费用真实性都无法证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应予调整的必要情形,故驳回其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在邓某程与郭某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收入较高为由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承担的抚养费占其收入20.2%,符合法律规定,且抚养费已足以维持原告目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求,故驳回其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必要性是一种客观必要,是对被扶养人而言的必要,而不是被扶养人的主观认知(事实上由于被扶养人未成年,这种认知多半是与被扶养人一起生活的一方主观的认知),比如在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父母离婚时不清楚被告实际收入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认为:收入的情况并非应予增加抚养费的唯一及决定因素,原告仅以离婚时不清楚被告的实际收入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且未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增加抚养费的其他正当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因此,在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时,一定要围绕被扶养人的生活在客观上是否有必要增加抚养费这一中心收集相关证据,与此无关的事情不会成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三)支付能力。

  抚养人是否有支付能力,也是法官考虑是否增加抚养费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判决很难执行。比如在林某甲与应某抚养费纠纷案、刘某甲与李某的抚养费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均是认为抚养人无支付能力或者支付能力不足,若增加抚养费会造成抚养人生活困难,从而驳回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故,在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时,原告除了要收集有必要增加抚养费的证据,还要收集对方有支付能力的证据,否则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最后我想说的是: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也应该在一个幸福、健康的环境下长大,物质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孩子需要的更多的是父母的爱和关心,父母不应该把孩子作为发泄对彼此不满和仇恨的工具,每一位父母都应该尽到自己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亲情不应该沦落到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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