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由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随着物价的上升以及其他因素,之前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完全无法满足子女的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法院会支持吗,由一则案例引入今天的问题
#基本案情
周某1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周某系双方婚生子女。周某1与刘某于2007年7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某由母亲刘某抚养,周某1一次性支付2万元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周某的任何抚养费用。父母离婚时,周某仅2岁,2万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周某日常的生活费、学费等,刘某无力独自抚养周某,向周某1主张增加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周某于2016年诉至法院,要求周某1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周某独立生活时为止。
#法院审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原告周某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周某1一次性支付2万元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周某的任何抚养费用。但原告的母亲不能做出对原告不利的承诺,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无效,结合原告周某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1从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而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未抚养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三个因素。被上诉人周某处于上学年龄,学费和生活费不断增加,上诉人周某1有收入来源,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认定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
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但应当符合法定情形。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及根据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可以请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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